《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的,所约定的利息将得不到支持。

那么,如果出借的款项部分是自有资金,部分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借贷合同效力又如何认定呢?

观点一:分开处理

自有资金部分有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部分无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观点二:一律无效

理由是:虽然借款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但是同一份借款合同系同一法律关系,不可拆分。


张德升律师通过检索各地的案件,发现上述两种观点均被采纳。可见,各地对此问题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那我们更关心苏州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因该200万元借款属一份借款合同为同一法律关系,且出借资金的半数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故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根据该借款合同资金的不同来源认定涉案借款合同部分无效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可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部分有效”和“一律无效”的基础上做了折衷处理,即如果来源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过半,则整个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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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恪Law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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