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讯(记者 宋彬彬)近日,记者从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获悉,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将长沙县人民法院等403家单位确定为县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据悉,403家单位包括国家机关3家;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201家;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79家;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室以及具有火灾高危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1家;高层公共建筑44家;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6家;仓储物流9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40家;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如风景名胜、保险金融机构、重要报刊、网站等10家。

此外,各公安派出所将根据本单位民警人数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将消防大队列管以外的相关单位列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和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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