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洞穴奇案》中富勒提出的洞穴里的杀人事件,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就有罪”之判定故事而已,但从法律、社会、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维度,就开始复杂化了。该书以法官对“犯罪”的判决观点为主体,导引出法律的规范,其实是根源人情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而起,也可以看到意图的合理性和行为结果的公正性所导致的冲突,不需要很深的法律知识,人人都可以就情、理、法的各个维度去判断事件的对错。


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


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都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该书运用虚拟实例,展现法律理论间的交锋对话,可以为读者提供另一种视野。


十四位法官的"对话"表达了无论哪个时代的思想家和伟大法官都应该严肃思考的法哲学主题及其时代内涵。法科学生可以通过阅读此书,在了解和把握西方法哲学演进脉络的同时,想象自己为本案的主审法官而草拟能够自圆其说的判决意见书,进而真切地体察法哲学永恒主题的时代变迁和困境;法官则可以通过阅读此书,在获得令人振奋和赞叹的司法技艺训练的同时,唤醒自己的精神文化记忆和思想激情,进而重新审视先前审结的诸多案件的学理意义并反思其道德基础。


假想案例


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同意。但另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他们该被判有罪么?

细节提示:

①纽卡斯国的山洞——管辖权问题

②可信赖的资讯确切知道获救之前将会被饿死

③威特莫尔意见的反复:一开始同意死亡协定,接着撤回允诺;认可其他人代他投掷骰子的公平性

④纽卡斯国内战社会契约的历史

⑤谋杀罪的法定死刑

⑥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等细节


读后感



序言:《洞穴奇案》论证过程充满了智慧,充满了法律适用技术,充满了正衣观及价值观。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它对读者的耐心、专注......有一定的门槛限制。为防止知难而退,本篇读后感放置在观点罗列之前。


这本书对我的价值在于:从多维角度去分析问题


作为一个初级法学者,刚刚从校园的理论学习中步入社会中。我们这类人在作分析案例的时候,更多的是在套。很少从背后的价值倾向角度去思考。


可能也因为该书是模拟最高法院大法官对自己支持有罪、无罪的说辞,所以,从该本书,你可以看到大法官对该事情、事情背后法律和价值倾向的思考。我懂得了有罪和无罪,违法和不违法只是最基础的判定而已。哪怕我们得出一样的结论,我们也可能基于不同的考量。纠结于此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尝试理解、包容、尊重。


联想到研究的租赁合同一案。2000年商事主体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是20年;租赁期满后再租赁10年。但根据《合同法》214条,租赁期限最高为20年 ;且根据目前所查到的案例,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使得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无效。


一审、二审都驳回了原告想要继续履行合同10年的诉求。仅基于合同法214条。这样的判决是中规中矩的,但却无法使原告和我心服口服,因为从朴素的认识来看“意思自治,没有胁迫”“共谋的规避行为为什么让一方承担后果”“房屋市值的增加该判决结果无法使双方达到公平”,指导老师提出了一个词“无效合同项下赔偿”。或许可以基于该词思考一下。


二、写于第四遍阅读后2022年1月


在电车难题中,我可以基于是非观和法律观作出有罪判决的决断。但本案中。即使不甘也只能沉默,甚至沉默也是一种错误。


探索、思考、然后辩证的坚持。


做事既要如履薄冰,又要胆大心细,也给予自己适当的宽容吧。


“从案例中思考什么 而不是得到什么”


《荀子·大略》中说:“君子之学如蜕,幡然迁之。故其行效,其立效,其坐效,其置颜色、出辞气效。无留善,无宿问。”君子学习掌握了知识,犹如蝉虫蜕皮,迅速而彻底地发生变化。因而他要行走时学习,站立时学习,坐着时学习,甚至于转换脸色、改变语气都要学习。凡是好的知识他都不放过,绝不让疑难问题过夜。


“严密的法律思想即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观点介绍


观点一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尊重法律条文”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①"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这些被告可以通过行政赦免的方式获得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观点二


福斯特法官陈词 “探究立法精神” 被告无罪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如果法庭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这些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无论上述中的这些相关人员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无罪的独立理由:


①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当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他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领土原则是以假定人们应该在一个群体内共存为基础的。


②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我们有权期望审判官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观点三


唐丁法官陈词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不参与此案件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①观点二“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


②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③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观点四


基恩法官陈词 “维持法治传统” 有罪判决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①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②立法至上


③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威特莫尔显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观点五


汉迪法官陈词 “以常识来判断” 无辜 无罪判决


①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②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因素


③运用常识(民意)来断案


④一个判例的启示

观点六


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撇开己见” 维持有罪判决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①依照法律,被告有罪:公众可以仅仅考虑案件的道德处境而宽恕被告,我们却不能这样做。我们必须去发现法律的要求是什么。我们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我们立誓要解释、适用和维护纽卡斯联邦的法律。虽然法律常常不够清楚明了,但我们誓言的意思却非常明白。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维护法律。法官们作为公民当然可以去做很多事情,但作为法官,我们必须遵守法律。


②法律无关同情:同情感可能是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它并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


③不成立紧急避难: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④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⑤守护法律时法官的职责:

我们被任命终身之职。所以我们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我们不向人民负责。因此,在公职人员当中,我们最不应该将决断建立在政策或者其他有吸引力的代替品——诸如道德或者正义之上。

当本法院以前的法官显现出一种自空一切的倾向,做出的判决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这片土地上的法律之时,人民起而反抗了。在继之而来的内战中双方的许多暴行严重破坏了我们的联邦。即便法官的正确角色在哪内战之前尚不清楚,那么现在它也应该是一目了然的了。

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法学专业学生中流传着一个古老的笑话,它说的是,如果你想研习正义,那你应该离开法学院到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它并不可笑。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

观点七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判案的酌情权” 撤销判决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会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


①被告没有犯谋杀罪:基于纽卡斯国的实定法,尤其是界定谋杀罪的那部法律条文及解释它的先例。探险者是故意的,但是他们并没有邪恶的意图。尽管他们没有因为盲目的冲动而杀害他人,但他们的确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


②法律如何界定“故意”:我们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这一强大的公共约束力所设定的概念,而不是解释我们自己的偏好,或者用自己喜欢的概念去代替立法机关的概念。


③紧急避难抗辩成立: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


④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沃尔金案中,一个人因为饥饿偷了一片面包。有非常多的理由可以把沃尔金案同本案区分开来。首先,沃尔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饿,我们不知道他的饥饿程度如何,因此我们不知道他所认为的紧急避难的极限何在。其次,他没有同样的专家意见来支持他的紧急避难确信。第三,除了犯罪,沃尔金还有其他很多选择。

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受害人的统一无关紧要


⑤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的目的:惩罚他并不会阻止别人在将来也不幸陷入相同的困境当中。


⑥刑罚适用的问题: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这是制定成文法的原则,同样也是司法的原则。惩罚探险者并不服务于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任何一个目标。它提醒我们的是,我们的法律建立在为了特定目的而加入的契约的基础之上。当这些目的因为悲剧性的意外情况而不可能实现之时,服从契约的义务也不存在了。

观点八


塔利法官陈词 “一命换多命” 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①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②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③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


④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⑤紧急避难同样适用:侵犯者的死或较为有益,或是两害之中的轻者。此时,我们所需要的仅仅是计算能力:5>1


⑥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之内,行政赦免却非如此。

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而且还是公正的。

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遵守它;被告人有可能根据它被宣告无罪;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标准;它在公开的法庭上被争论,并根据是非曲直来作出裁断。行政赦免却不是这些。

观点九


海伦法官陈词 “动机与选择”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无罪判决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无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①妇女强奸案的警示:任何被死亡或者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


②被告杀人时唯一的求生选择


③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④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饥饿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紧急避难,如果它不能在法律之内得到缓解,那么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便没有可受谴责的犯罪意图,这种犯罪意图本身才需要受到惩罚。相反,如同其他真实的紧急避难一样,它包含着一种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而这种意愿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


⑤如何评估紧急避难


⑥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如果惩罚被告人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那么它就不能实现惩罚的目标。而如果惩罚目标落空时,还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


⑦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


⑧法律是否彰显正义:在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中,一线观点和利益支配着其他观点和利益。只要情况确实如此,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

观点九


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生命的绝对价值” 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①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②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③杀人行为不可宽宥:如同在法律上有罪一样,他们在道德上也是有罪的。事实上,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


④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


⑤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


⑥理解生命神圣原则

观点十一


戈德法官陈词 “契约与认可” 有罪判决


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绝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①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被告人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


②承认法律多样性


③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④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⑤法律被不平等适用:坚持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也适用于该阶层的被告这一原则对我们来说极为重要。提出以极度贫穷和不利地位为由的紧急避难、非法胁迫和责任能力减弱抗辩的谋杀罪被告人在我国法院里都被拒绝了。承认这个富有的探险者的紧急避难抗辩只会加剧法律的歧视影响。


⑥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我们就法律条文和先例进行推理,但是我们从老师和实例那里学习法律推理,而是这些老师和实例完全置身于历史情境当中,并且体现着利益和社会背景的假定,我们永远不会揭示它,也永远不会摆脱它。我们的学习因为每个人对利害关系的不同理解,对意义轻重的不同认识,以及对正确行事的不同渴望而呈现出差别。没有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的和内容。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和可憎的。少了感情,理性只能造出死寂的营地;而缺少理性,感情就难以找到有效方式坚持不渝。在健全而有建设性的思想中,甚至在法律中、数学里,理性和情感是协调合作的;它们之不可分离就如同曲调与节拍不可分离一样。将它们分离开来会使生活过分简单化,我们常常出于某些特定的这样或那样的目的这样做。这种简单化不是由理解与精确所激发的,而是来自于原教旨主义和对复杂性的恐惧。如果法律不过是由推理规则所联系起来的行为规则,那它就会变得简单些,但遗憾的是,法律和生活一样丰富多彩。

观点十二


弗兰克法官陈词 “设身处地” 无罪判决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观点十三


雷肯法官陈词 “判决的道德启示” 有罪判决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①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②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③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


④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⑤什么是“囚徒困境”


⑥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


⑦法官怎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

观点十四


邦德法官陈词 “利益冲突” 回避


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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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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