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冯·奥尔登巴内费尔特继续了奥兰治起义独立的事业。从1585年开始,荷兰共和国经济腾飞,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具有的卓越才干一面开始显现。
他与奥兰治之子莫里斯分工合作,后者负责军事与其父亲生前的一些公务,而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则主要负责政治外交事务。在这一职位上,也体现了其政治家、战略家和行政管理的强大能力。
具体而言,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是复杂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治的思想相互作用,各地之间既有服从中央政策的一面也有内部自由式的调整一面。尽管各省分治,在这种去中心化的共和国中,仍有一个占据主导并能够影响到其他地区的省份,这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共和国的荷兰省。
从整体看,荷兰省的政策总是处于一个先导和定向的作用,其他省份大多以他的政策为蓝本效仿。而奥尔登巴内费尔特既是共和国层面的政策推手,也担任着荷兰省的议会议长,这一时期他的政治策略影响着整个荷兰共和国。另一方面,鉴于革命的外发性和上层决定性,荷兰共和国既是宪政政治,又是寡头政治。
这种共和政体是贵族式的。公共权力是由省级和荷兰共和国议会分享,这些机构并不对人民负责。他们只是有责任维持国家的利益、权利和“自由”。这种模式下的统治者,对加尔文派的权力分享要求并不赞同。
1586年,国际加尔文派代表莱斯特在海牙召开了全国宗教会议,在会议上制定了严格的加尔文教“教会命令”:剥夺地方议会在教会事务中的权力,同时加强国家对公共教会的支持。几个支持莱斯特的加尔文主义主导的城市,如阿姆斯特丹和多德雷希特等接受了1586年的“教会命令”,但大多数荷兰城镇拒绝了它。
面对这种情况,奥尔登巴内维尔特从中斡旋,力图在各州间达成一个妥协版本的协议。在这个问题上,立即形成了两种态度三大群体:持反对妥协态度的狂热加尔文派与反加尔文的伊拉斯图派别,持支持妥协的温和派。这一问题贯穿了荷兰共和国早期的全过程,教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分配争议,促使荷兰共和国境内的伊拉斯图派和阿米尼乌派得到快速发展。
在奥尔登巴内费尔特看来,官方教派的狂热性,需要通过政府纵容其他教派和持不同意见的教徒来对冲缓解。随后他便成为了阿米尼乌派的政治后盾,帮助阿米尼乌派给加尔文派的狂热教徒以打击。在十七世纪初的阿米尼乌斯派和加尔文主义者的争论中,反抗辩派教士要求召开全国性宗教会议来对教义进行辩论和确认。
这背后便是加尔文派认为宗教是上帝赐予的团结各省的工具,并希望荷兰模仿日内瓦模式,建立一个跨省的全国性教会,推动荷兰加尔文宗的统一化发展进而独立运行并对各省世俗政权施加影响。这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一面。
奥尔登巴内维尔特对此做出回击,在荷兰省议会宣布抵制全国性的宗教会议,并认定各省内部的宗教争端各省有权独自解决。十六世纪末期的荷兰共和国已经开始朝着一个新教国家转变,此时的天主教已经处于非法定位,各省市的执政官员几乎没有继续公开信奉天主教的。
作为对立面,这些官员也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继续支持加尔文派传教士的狂热信徒。“而大多数的各级行政人员是温和的新教徒,他们只是表面上顺从官方教会而不带有一丝狂热情绪,就像奥尔登巴内维尔特的一样,只是名义上属于加尔文派。”相较于加尔文派牧师要求的教会生活将会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的主张,以奥尔登巴内费尔特为代表的行政层则不愿意让公共教会在教育、出版以及非官方教会的成员和礼仪方式问题上施加影响。
具体到宗教宽容实践上,此时各地行政官员对待非官方教派的态度从法律实践转化成现实的默许。既不支持科恩赫特主张的实践自由应该扩展到天主教徒等非官方教派的观点,政府也不同意加尔文派牧师的观点,即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来压制再洗礼派、路德派、犹太教徒、唯灵论者和天主教徒的私人集会。
这种原则上的冲突也表现着对起义的解释上的冲突。对于加尔文主义者来说,荷兰起义首先是一场关于宗教的斗争,是关于“真正信仰”的斗争。对奥尔登巴内费尔特等领导者来说,这是一场从压迫和暴政中争取自由的斗争。共和国建立后,官方政府是在宣传“自由”的胜利而非“新教”的胜利,这也代表着荷兰世俗政权位居主导的特征。
总而言之,具有伊拉斯图主义倾向的奥尔登巴内费尔特,是一个坚定的政府至上主义和宗教温和主义者。教会的狂热性是他一直担忧的问题,他也通过扶持阿米尼乌派等反对派对这种狂热性进行打击。
至于其他教派的共存问题,他采取的是以政治权利来替代这些民众的宗教权利。即在公共空间尊重一切社会法规,这实际上防止加尔文派无端攻击其他教派信徒,保障非官方教派信徒的基本世俗权利;而处于“私有领域”的非官方教派的秘密集会与礼拜活动则不再追究,成为了社会默认的状态,加尔文派狂热教徒要求政府打击此种行为的努力并未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