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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放假了吗?
每年一到3月8日就都会引发一个话题:3月8日到底是不是法定节假日,今天上班的女职工到底算不算加班?有没有加班工资?
趁着妇女节这个契机,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妇女节”相关知识点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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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是不是法定假日?
很多人(包括相当部分的女性)都以为“妇女节”只是个类似“重阳节”、“母亲节”这样的非法定假日,国家法律没规定这个节日,也没说这天要放假。
所以在这天放假,算是意外之喜;不放假,也行。
但是,“妇女节”其实是国家发文明确规定了要放假的法定假日。
根据国务院2013年12月11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也就是说,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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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不放假上班
有没有加班工资
据《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在妇女节这天参加用人单位的组织活动或者照常工作的职工,只需正常支付工资报酬就可以了,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大家都知道,《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既然妇女节是法定节假日,那为什么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呢?
这可能要从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和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性质存在很大的不同。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以上说了这么多,其实这说明了休假的硬性要求是不一样的。
如果大家还是不太明白,可以看一下人社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人社部上述答复,对三八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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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
常见问题解答
一、单位或工会是否有义务在妇女节给女职工发福利?
答:没有。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
而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二、还有哪些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