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历经四次审理,央行陈志阳受贿案终审落锤。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陈志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50万元,追缴赃款309.9999万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比第一次审理,此次裁定,陈志阳的刑期从最初12年改为10年,同时判决书中取消了“索取他人财物”的认定。
受贿310万元,四次审理终结
陈志阳出生于1983年6月,2010年7月—2020年1月,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结算处工作。2020年1月15日,央行网站通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结算处主任科员陈志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
一个月后陈志阳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此后,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沈阳中院于近日宣布终审裁定。
第一次:2021年8月17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陈志阳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志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陈志阳退赔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10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志阳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第二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辽01刑终68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次:2022年11月23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又作出(2021)辽0102刑初108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陈志阳又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第四次:2023年2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二审裁定(2023)辽01刑终9号,驳回陈志阳上诉,维持原判。指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陈志阳2次受贿金额共计310万元。
其中,2017年6月至7月,北京乐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乐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中国人民银行查处。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即富公司)欲承接乐某公司相关业务。2017年8月,被告人陈志阳在借调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清算组织监管处工作期间,在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相关人员约谈即富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之后,黄某以现金形式给予被告人陈志阳人民币800000元。2018年2月,上海即富公司通过检查顺利承接乐某公司相关业务。
此外,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志阳在借调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清算组织监管处工作期间,利用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负有续展、分类评级和审查监管的职务便利收受上海即富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给付的行贿款。
黄某通过上海中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被告人陈志阳的姑父银行账户先后转款共计人民币2299999.99元,经查,该笔款项系黄某以“顾问费”的名义向被告人陈志阳支付的行贿款。
法院认为,陈志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认定被告人陈志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追缴赃款人民币309.9999万元。驳回陈志阳上诉,维持原判。
起底上海即富,数次股权转手
值得一提的是,陈志阳涉案中的上海即富公司,与央行原落马的另一位大员杨彪也有关联。
2019年10月30日,杨彪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接受奉贤区监委监察调查。据其简历,杨彪长期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从事支付结算监管工作,曾任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2015年1月,证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杨彪担任副总经理。2019年5月,杨彪任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据上海一中院判决书披露,杨彪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发放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40万元人民币及4.1万余美元。离职之后仍不收手,利用影响力索贿350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杨彪不满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原判。
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营第三方支付、小微商家数据服务,2017年8月,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ST亚联,002316.SZ)以现金9.45亿元收购上海即富45%股权宣告完成,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020年6月,上海即富公司更名为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不过,随着*ST亚联经营不善,因与辽源农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辽源中院依据生效裁决裁定冻结公司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的股权,并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该股权。
最终,由*ST亚联的控股股东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3.41亿元起拍价竞得。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