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通常理解为判处的拘役、有期徒刑刑罚无需在看守所或监狱执行,而是由户籍地、居住地的社区进行矫正考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的适用更加慎重,在兼顾刑事政策、社会评价的前提下,案件本身情况及外部因素均对法官作出的缓刑判决具有较大影响。下面就列举部分实践中对判处缓刑的有利条件:
1.量刑在3年以下(包括3年);
2.不属于累犯;
3.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从犯;
4.有悔改表现,主动认罪认罚;
5.需要退赃、退赔(退还全部或大部分);
6.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7.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居住地,且居住地司法局、社区同意接收;
8.案件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舆论影响;
9.案件不属于社会舆论影响较大案件、近期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案件(如.各地司法机关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等)。
此外,从情理上争取缓刑的有利条件:
1.患有特殊疾病,不适合收押(如.急性传染病、精神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重大疾病等);
2.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家中又不具备抚养条件;
3.当事人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赡养人,可能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人无人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