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通常理解为判处的拘役、有期徒刑刑罚无需在看守所或监狱执行,而是由户籍地、居住地的社区进行矫正考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的适用更加慎重,在兼顾刑事政策、社会评价的前提下,案件本身情况及外部因素均对法官作出的缓刑判决具有较大影响。下面就列举部分实践中对判处缓刑的有利条件:

1.量刑在3年以下(包括3年);

2.不属于累犯;

3.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从犯;

4.有悔改表现,主动认罪认罚;

5.需要退赃、退赔(退还全部或大部分);

6.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7.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居住地,且居住地司法局、社区同意接收;

8.案件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舆论影响;

9.案件不属于社会舆论影响较大案件、近期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案件(如.各地司法机关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等)。

此外,从情理上争取缓刑的有利条件:

1.患有特殊疾病,不适合收押(如.急性传染病、精神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重大疾病等);

2.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家中又不具备抚养条件;

3.当事人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赡养人,可能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人无人赡养;

4.其他。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二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的核心要件和最终依据。上述条件主要用以证明当事人情节较轻,具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实践中承办法官往往会结合各种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当事人具备的有利条件越多,越能证明其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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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廖景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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