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罗马历史初期,骑士并非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与中世纪封君封臣体系下的骑士“knight”一词相区别,“eques”与拉丁语中的马匹“equus”一词有关,意为“horseman”,用来指称军队中的骑兵。

(一)“骑士”与“骑士阶层”

传说建城者罗慕路斯(Romulus)招募了300名上层市民作为罗马军团的骑兵,不久,规模翻倍至600人,而后罗马王政时代的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又新增1200人。由此,骑士的总数达到1800人,故在百人队体制下,骑士组成18个百人队。

18个骑士百人队在森都里亚大会中拥有优先投票权,罗马骑士也借此在最初获得了关键的政治影响力。当时,这些骑士被称为公马骑士,因为在一开始,罗马国家可能为购买马匹提供资助,此类钱称作购马钱,除此之外,政府还为养马提供资助,称作饲料费。

从公元前403年起,私马骑士开始出现并加入骑兵部队,此类人拥有足够的钱财供养私人马匹以充当骑兵,不从国家获取购买马匹的钱,服役时间少于步兵的同时拥有与其他骑士相同的地位。

这表明个人财富成为获得骑士身份的标准,而非出身,尽管总人数受到严格控制,这仍拓宽了成为骑士的渠道。毫无疑问,对于想获得骑士以及更高政治地位的人而言,富人团体是最有机会的。

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公民骑兵在战争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且在公元前2世纪之前,随着愈来愈多的同盟者骑兵被征入军队,他们逐渐摆脱了传统的军事身份和骑兵义务。此时的罗马骑士保持了他们在社会中的优势地位,作为一个集体,他们与政府职官和军队将领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并开始介入其事务。

“新贵族”将其部分职权交由亲近的骑士负责,这些自公元前4世纪罗马政制改革后形成的新兴统治阶层,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已占据了元老院四分之三的席位。而那些古老而排外的传统贵族则逐渐势微。

至少在公元前2世纪之前,“骑士”可理解为归入骑士百人队的公民,而不是具体指一个不同于元老阶层或平民阶层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阶层。随着罗马经济和社会层面上的深刻变化,在布匿战争期间,罗马公民开始以个人身份从事与战争相关的金融投机活动,船舶制造是其中的典型。

于公元前218年通过的《克劳狄乌斯法禁止元老们拥有载重量超过300双耳瓶的船只。当时罗马的各项政策均没有直接的商业目的,罗马贵族也很少对海外贸易产生兴趣,不过即便元老阶层中不乏有人遵守传统的土地贵族观念,部分元老仍反对并意图阻止该法律的通过。

事实上,是平民派的强硬要求使该法律获得了通过,而平民派在那个时期也代表了商人群体不希望元老参与海上贸易竞争的诉求。显然,这项禁令并不是针对海上贸易这个行为,而是针对元老阶层这个群体。由于我们掌握的史料并不够充分,故而我们对当时金融活动的重要性印象并不深刻,因此,片面地认为当时商人群体的影响不重要是不正确的。

即使他们尚不具有之后作为行省财政管理的大包税商那样的权势,也已经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事实上通过立法,商人群体获得了许多有利可图的特许权,成立了大型的包税人合伙团体,这些合伙团体成为了参与帝国主义扩张的一支经济力量。

大约在公元前2世纪,随着财产资格被确定在40万塞斯特斯,“骑士”的概念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包税人和高利贷者在公元前2世纪大发其财,更多的人达到了骑士财产资格且数量已足够形成一个社会阶层,具有自身明确特点的“骑士阶层”随之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人和包税人团体与骑士阶层是一回事。

虽然相当一部分的骑士从事商业与包税业务,但是并非所有商人都是骑士阶层的一部分,也并非所有骑士都从事商业和投机活动。在骑士阶层中有开展各类营业活动的人,自然包括农业在内。

事实上,骑士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秉持罗马传统,热衷于经营土地而非商业。总的来说,骑士阶层在财产和社会地位上都仅次于元老。一般情况下,他们都拥有私人地产,因为在罗马投资土地是最安全同时也是最值得尊敬的。也有如阿提库斯一般的富有骑士置身于政治角逐之外,阿提库斯利用自己的财富投资文化事业,即便他所拥有的财富、声望和影响可以轻而易举地为自己赢得元老院的一席之地。

我们不能将经营土地与商业的两类骑士完全区分开来,因为财政领域的收益反过来也会被用于投资地产,拥有财富和声誉的骑士会通过剥削行省财富、购置农业用地、侵吞公共土地以及以抵押形式获取元老家族地产的方式变得愈来愈富有,以此在意大利建立私人大地产。

从整体上看,公元前2世纪,逐渐兴起的骑士阶层开始在军队、行政事务以及各项资本活动,如土地、建筑或谷物和金钱的贸易行业中起到关键作用,他们把握住了由罗马势力扩张而带来的新的经济机遇,逐渐演变成一个富有且地位显赫的社会阶层。

通过与罗马权贵建立联系,骑士阶层逐步在元老院中取得一席之地。这促进了其在政治领域的发展,为共和国后期自盖约·格拉古改革之后的在元老与骑士阶层之间的关于司法权的对抗创造了前提条件。

(二)行省、司法与骑士阶层

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衡机制,加之利益的驱动,自公元前2世纪上半叶以来,罗马总督对其治下行省的勒索愈发严重。大约在公元前171年,罗马增设了针对该罪行的“外务仲裁官”,最初旨在对西班牙总督的严重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原告进行赔偿。然而,公元前2世纪中期,彼时的远西班牙行省总督苏尔皮基乌斯·加尔巴屠杀了大

批卢西塔尼人以迫使其屈服,并将其中的8000人变卖为奴。显然,该措施的实际约束力有限。时至公元前149年,为了处理罗马总督在行省犯下的愈来愈多的罪行,保民官路基乌斯·坎布尔尼乌斯·皮索提议颁布《坎布尔尼乌斯法》并获得通过。

该法令始创了“常设法庭”的陪审模式,规范并改进了前171年制定的临时程序,在罗马法制和政制史上均具有里程碑意义,从程序上为盖约的革命性变革创造了条件。

这是第一项关于“勒索钱财罪”的法令,“勒索钱财罪常设法庭”由该法令初创,取代了此前为处理该类事件而设置的临时委员会,负责审理因行省总督的勒索行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这一法庭的司法程序效仿此前的外务仲裁,控告由个人提出,通常由一名当年的裁判官担任大法官负责管理并最终宣判,陪审法庭负责审查和裁决,陪审员均来自元老阶层,旨在追回遭到勒索的钱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已逐渐由法律诉讼向程式诉讼过渡。通过后来的一些增补法案,该法庭的程序规则逐渐迎合罗马陪审法庭的需要,而后成为其他“常设法庭”所效仿的典范。

通过“勒索钱财罪”法庭,罗马行省居民获得了在罗马控告行省官员滥用职权的机会,不必再派出抗议的使团等待元老院的回应。不过由于陪审员仅在元老阶层中选任,他人仍旧无法实际影响行省总督在其辖区内的行为。

因此,学界普遍认为通过《坎布尔尼乌斯法》的意图绝不像看起来那样无私,因为多数时候元老院与行省总督利益一致,他们不过是担忧行省会因总督公然滥用权力而秩序崩溃才颁布此法稳定局势。

如果颁布《坎布尔尼乌斯法》的目的在于防止类似加尔巴在行省的罪行再次发生,那么为何该法令仅仅针对“勒索钱财罪”,追回遭到勒索的钱款呢?况且“勒索钱财罪”法庭的控制权仍牢牢掌握在元老阶层手中。

不过《坎布尔尼乌斯法》的颁布至少为追回行省总督非法攫取的资金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比之前的任何临时司法程序都有效得多。它使犯有勒索罪行的总督们在陪审法庭的公开审判中蒙羞,这必然对罗马统治阶层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特别是考虑到其对之后的诸项“勒索钱财罪”法令,尤其是盖约·格拉古的司法改革具有相当的铺垫作用,《坎布尔尼乌斯法》的首创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公元前218年颁布的《克劳狄乌斯法》禁止元老获取载重量超过一定额度的航海船只,大概也不允许他们订立商业合同。总而言之,该法案禁止元老们从事任何“投机”活动。由此,罗马社会的上层被分成了经商和从不经商或至少不公开经商的两部分,一个纯粹富有的商人群体独立了出来。

他们后来成为了骑士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自公元前2世纪中叶起,骑士阶层成为一支在罗马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势力。本质上,骑士阶层在生活方式上与元老相区别,他们对个人财富的兴趣远甚于公职。

包税人是骑士阶层中的精英,是共和国公共秩序的支柱,他们以商业活动为中心积攒了大量财富,一个罗马政治家若想扩大影响力必须设法争取到骑士阶层的支持,有些元老甚至是骑士财阀们的至交、盟友或结成利益共同体。

在保民官盖约·格拉古让骑士阶层控制“勒索钱财罪”法庭,以便与元老院分庭抗礼之后,他们的政治影响力继续扩大,并正式介入司法领域。在罗马共和国最后的一个世纪中,围绕着司法权,骑士和元老阶层的争斗无处不在。可以肯定的是,当他们在司法领域产生冲突时,包税人最早被卷入其中。

而就在盖约的改革前不久,即公元前129年,元老们(不包括其非元老阶层的亲属)被排除在了骑士百人队之外。这意味着从这时起,元老院席位与骑士身份不能兼而有之,无论此举动机为何,都意味着此时的骑士阶层开始成为共和国后期独立的社会等级。由此,元老虽然满足骑士阶层的财产资格,但是不能再被称为“骑士”。

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骑士的家境殷实往往是元老家族无法比拟的,这种富有使得骑士们比那些仅在名义上拥有显赫地位与官职的人掌握着更大的权力,也让他们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政治地位。

然而,尽管部分元老与骑士存在着合作关系,但总的来说,保守的元老政治家们厌恶这些“投机取巧”之人,认为他们道德败坏,自私且缺乏爱国情怀。传统上,人们认为投机的商业活动中往往隐藏着腐败,其中以包税行业最为猖獗,故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众舆论本能地反感这一业务。

结言

虽然在《坎布尔尼乌斯法》颁布后的20年内缺乏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但之后个多世纪中,从公元前123年盖约·格拉古的第一届保民官任期开始至前70年《奥雷里乌斯法》获得通过,由于元老与骑士阶层为自身的权益多次修改陪审员的遴选原则,“勒索钱财罪”法庭成为了一系列政治斗争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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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渊谈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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