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定义 :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准许的限度,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利用对方当事人处于困境或者缺乏经验、判断力等草率行事;对行为的内容认识不准确。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四、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5、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准许的限度,其结果是利益严重失衡。一般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价格少于其实有价值的一半,或者超出其市场价格的一倍的,属于显失公平。 

五、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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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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