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公安微信公号发布,近年来,因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呈上升趋势,造成多人伤亡及巨大财产损失,给社会、家庭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
案例一(造成伤害类)
1月8日中午,商河县一名9岁多男孩,在燃放两响烟花爆竹时,由于烟花爆竹燃烧缓慢、延时,男孩过去查看,当用脚踢的时候,二踢脚突然爆炸,当时爆炸的威力将孩子羽绒服燃着,旁边的人见状抓紧将孩子羽绒服上的火扑灭,并紧急送到当地医院治疗。
在当地医院经简单治疗,男孩又被家人紧急送到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经检查男孩的肾、脾破裂,大小肠穿孔,腹壁肌肉坏死。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案例二(引发火灾类)
1月1日21时许,市中七贤街道文贤居一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掉落火星引燃居民楼后侧山坡枯草,并波及楼下停放车辆和车棚等物品,造成直接损失6万余元。
市中分局七贤派出所对李某进行传唤,经询问,李某为哄孩子开心,前期路过外地从路边流动摊位上购买了烟花,李某对自己燃放烟花爆竹一事供认不讳,并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已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引发火灾类)
1月7日晚八点多,在济南某小区,几名小学生燃放烟花,不慎导致路边绿化带起火,并且有蔓延至保温墙上的趋势,火苗有三五米高。幸好在家休息的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历城大队黄台消防救援站人员,偶遇火情迅速拿起灭火器扑灭火情。
案例四(夜晚燃放类)
1月10日21时许,平阴县公安局查获在平阴县主城区禁放区域银丰公馆门口查获燃放烟花爆竹的赵某,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夜晚燃放类)
1月12日凌晨01时30分许,历下区姚家派出所接到多个报警,举报万象城附近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查,1月12日凌晨01时20分左右,一男一女驾驶一辆鲁R牌照的轿车停放在万象城路边,从车辆后备箱拿出一个大礼花进行燃放,后迅速逃离现场。民警3时25分找到该女子,将该女子查获并依法处以罚款。
案例六(非法储存类)
济阳分局加强集市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查处力度,于1月11日下午,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查获非法储存在民宅内烟花600余箱,大地红、鞭炮等一宗,经审查,闫某对自己在无证的情况下,提前购置烟花储存在家中往外销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校园医院区域燃放)
1月3日,莱芜区分局北孝义派出所接到110警情,在禁放区御景花园小区内部幼儿园南侧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北孝义派出所接到警情立即到达现场,对燃放周边进行勘察,固定证据拍照。通过调查走访,找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人刘某某,在证据面前,刘某某对其燃放烟花供认不讳。现已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绕城高速内禁放区域示意图
二、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平阴、商河等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
1、长清区:
文昌街道办事处、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平安街道办事处。
长清区禁放区域示意图
2、章丘区:全域禁放
章丘区禁放区域示意图
3、济阳区:
西至澄波湖路;北至泰兴西街、旺旺路、泰兴东街、纬四路;东至经一路、再由纬三路进入东环路南延至黄河大堤连接线;南至新元大街;四至线闭环连线内。
济阳区禁放区域示意图
4、莱芜区:
东至博莱高速,南至汶河中心线,西至莱城大道(包括南十里铺村,北十里铺村全域),北至嘶马河和济莱高速交叉线以南,四至线闭环连线内。
莱芜区禁放区域示意图
5、钢城区:
(1)东至:汶水溪路-钢都大街东段-钢城东外环;南至:钢城南外环-永兴路—京沪高速路;西至:颜庄河沿河东路-205国道-钢城西外环-九龙西大街-京沪高速路;北至:钢城北外环-韩莱路。四至线闭环连线内。
钢城区城区禁放区域示意图
(2)颜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北至龙行街-北外环,西至昆山路,南至广州路,东至沿河路闭环连线内。
钢城区颜庄镇禁放区域示意图
(3)辛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北至蟠龙大街,西至辛庄卫生院,南至莱马路,东至锦龙山路闭环连线内。
钢城区辛庄镇禁放区域示意图
6、平阴县:
县城主城区:东至济菏高速,西至220国道,南至341国道,北至220国道闭环连线内。
平阴县禁放区域示意图
7、商河县:
北环路、滨河路、银河路、西环路、新兴街、东环路、富民路、田园路闭环连线内。
商河县禁放区域示意图
三、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十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摘录: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