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马克思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做了科学的界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服务行业的兴起,许多新的劳动形式出现。为此,后续的马克思主义学者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又重新审视了哪些劳动应当属于生产劳动,哪些劳动是非生产劳动的问题。
在这些讨论中,有三个重要的问题不仅对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分析数字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问题一:非物质劳动能否成为生产劳动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时,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曾对是否只有生产物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宽派、中派和窄派三种观点。其中窄派坚持只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宽派认为把生产劳动只限制在物质生产的范围太窄,应当拓宽范围,但是对于拓宽到什么范围其内部也存在争议;中派的观点处于窄派和宽派之间,但是却缺乏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原则性界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确实将生产劳动限制在生产物质资料的范围,由于第一卷主要是阐述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并由此解释劳资之间的关系,所以马克思选取了最具有代表和典型意义的物质资料生产领域作为考察对象。
但这并不等于马克思否认物质生产领域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生产劳动。例如,马克思说:“如果可以在物质生产领域以外举一个例子,那么,一个教员只有当他不仅训练孩子的头脑,而且还为校董的发财致富劳碌时,他才是生产工人”。马克思举过许多类似的例子,这些例子都说明马克思认为在物质的生产范围之外,也是存在生产劳动的。
综上所述,是否属于物质生产领域并不能成为生产劳动的判断依据。人不仅有物质需求,同时也有非物质的需求,非物质劳动也可以成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事实上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技术的发展为生产非物质产品的劳动提供了社会性接口。
数字平台成为非物质劳动生产的重要媒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数字平台生产精神文化产品与服务产品。与传统劳动过程相比,数字劳动过程中的非物质劳动比例上升。形式上是否具有物质属性,并不影响这些劳动可以成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二、问题二:流通领域劳动的生产性问题
流通领域是以货币为媒介交换商品的领域,流通连接了生产与消费,是所有社会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马克思说“生产的更新取决于成品的出卖,取决于商品转化为货币和货币再转化为生产条件……重要的不是市场在空间上的远近,而是商品到达市场的速度,……在一定期间资本能够增殖多少次,它的价值能够再生产和倍增多少次,就取决于流通的速度,取决于流通经历的时间”。
由于资本的增殖与流通速度相关,这就“加进了一个不是从劳动同资本的直接关系中产生的价值规定的要素。同一资本在一定期间能够重复生产过程(创造新价值的过程)的条件,显然是一种不是直接由生产过程本身造成的条件”,这种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资本增殖的数量。流通领域的这一特点形成了一种错觉,好像流通同生产一样,流通领域中的劳动同生产劳动一样是可以创造价值的。
对于纯粹流通领域来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纯粹流通领域中发生的活劳动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无关,而仅仅是用于流通中商品和货币等各种形式转化之间的劳动耗费,包括在买卖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用于簿记的劳动耗费以及各类管理劳动等。纯粹流通领域的劳动耗费不能够加入商品价值。
如果认为纯粹流通领域中的劳动属于生产劳动,那么将面临一个重复计算的问题,即商品价值的同一增加被归因于两个不同领域的劳动。纯粹流通领域中的活劳动是再生产顺利开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劳动,但它并不是能够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运输中的活劳动是生产领域劳动在流通领域的追加,只是形式上出现在流通环节中。马克思说:“把产品运到市场也就赋予产品新的使用价值”,运输环节中耗费的劳动尽管不能增加新的产品,但是却带来了产品位置改变这种特殊的效用。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场所的改变是商品价值实现的必要环节,所以运输中的活劳动与直接生产领域耗费的活劳动一样,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在马克思主义相关研究中已经取得广泛共识。
随着数字经济中商品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数字劳动过程中从事物流运输和仓储工作的活劳动逐渐增加,这部分劳动在流通领域中具有特殊性,应当属于生产劳动。而商品仓储保管中耗费的劳动则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现代物流运输行业中,商品的仓储保管与货物运输往往交织在一起,一些学者将两者归为一类,认为其中耗费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但是仓储管理和运输在《资本论》中被马克思分别论述也是有其原因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一方面仓储保管同运输一样都有别于纯粹流通领域,都不是纯粹价值形式的转化;另一方面仓储保管是对价值的保存,而运输则变革了使用价值的场所。
与运输环节中耗费的劳动不同,仓储保管中耗费的劳动并不能够形成使用价值,而只能够使价值的“减少受到了限制”,仓储保管中耗费的劳动要根据平均水平分摊到商品价值中去,这样就使得“商品变贵”了。仓储保管中耗费劳动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这种存储是否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仓储保管的商品量超出了正常的储备水平,即商品不能够卖出,从而出现了大量非正常的存货堆积。
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应当对众多处于流通领域的劳动进行区分,如数字平台中的带货直播劳动、在网络上进行广告投放的劳动就属于纯粹流通领域,是非生产劳动,而数字物流过程中的快递小哥的劳动则属于货物的运输,是生产劳动。
三、问题三:生产劳动是否必须为雇佣劳动
在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时,是否为雇佣劳动经常成为一个判断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当雇佣与否成为判断条件时,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判断条件,而不是生产劳动一般的判断条件。。在传统劳动过程中,雇佣劳动作为从属于资本并被资本直接控制的劳动成为判断是否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依据。
如今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传统雇佣关系下的劳动能够是生产劳动,这无可争议,但是有越来越多的数字劳动表现出了在法律上“去雇佣关系化”、“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而这部分劳动尽管不具有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但却实际上仍然从属于资本,同时也被资本运用数字监督、数字算法等手段所严格控制,这就使得雇佣劳动这一判断标准在数字经济时代需要有新的调整。
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众包”、“平台零工”、“无酬用户”等多种形式的劳动,这些劳动在法律上都不属于传统的雇佣关系。有学者认为这些劳动者,例如互联网上制作内容的无酬用户,平台中的Uber司机和滴滴司机等属于个体劳动者,并不从属于数字资本。
“他们的活动即使构成一种劳动,也只是作为小生产的自主劳动存在,对平台资本来说,是非生产的”,认为“平台的收入只不过是平台通过网络外部性形成的规模垄断而向使用平台的司机———马克思意义上的小生产者,收取的信息租金,也就是所谓的基于直接占有的剥夺性积累”。
对此,我们赞同这些法律上没有雇佣关系的劳动在不从属于资本的前提下,是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但是部分数字平台中的零工劳动者,例如全职滴滴司机、外卖骑手等是否在经济和法律上真的不属于雇佣关系仍然存在争议,事实上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的法律判决中,都有将部分零工劳动定性为雇佣劳动关系的情况。
这也充分说明劳动对资本形式上从属关系的减弱,并不能掩盖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从属关系。生产劳动作为一个历史性概念,其判断标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实践而发展,对于雇佣劳动这一判断标准而言,也要从社会生产的实践出发来考察。无论法律上是否承认雇佣关系,也无论其形式上是否表现为雇佣劳动,只要数字劳动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实际上从属于资本并被资本所掌控,那么它就是生产劳动。
综上所述,在以数字资本主义的背景前提下,生产劳动指的是为资本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这一点并没有改变,但是雇佣劳动作为生产劳动判断的依据却随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而作出了新的调整,对于这些劳动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不能简单根据法律来划分,而是要深入到具体的数字劳动过程,考察数字劳动是否实际从属于资本,是否被资本所控制,由此得出数字劳动是否具有实际雇佣关系。实际上的雇佣关系,而非法律或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成为生产劳动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