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列出8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经查询了解到,北京今年多领域出台过或者拟出台类似清单。北京3月出台第二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清单》,包括18项内容;5月,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此外,今年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印发,将符合设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的三项行政强制措施纳入该清单中。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
《清单》中列出的8种违法行为包括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据悉,《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据了解,对《清单》所列的8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文化市场初违不罚清单扩容18项
记者经查询发现,北京今年多领域出台过或者拟出台类似清单。
在文化领域,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于2021年8月7日制定出台了《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公布了首批20条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据媒体报道,《办法》与首批清单出台以来,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企业有感、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积极推动政策落地落细,作出有关不予处罚决定占同期行政处罚案件总量26.86%,累计免罚金额500余万元。
据悉,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启动了“第二批免罚清单”研究制定工作。今年3月24日,第二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清单》出台,包括18项内容。其中,新闻出版类(含网络出版)6项,文化类(含互联网文化)7项,广电类3项,旅游类2项。
据报道,“第二批免罚清单”的出台是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一揽子”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对首批清单的积极补充扩容,基本实现了对首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全领域覆盖。下一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将以“第二批免罚清单”出台为契机,抓紧抓实《办法》落地落细。一方面,强化体系支撑。将不予处罚案件办理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风险+信用”评价,关联到红黄蓝绿四色分级分类监管评级,统筹推进保护合法与打击违法,做到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另一方面,强化培训指导。紧密结合总队案件办理,将有关内容纳入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普训+专训+特训”培训,深化执法人员对《办法》的理解把握,增强执行落地的规范性。
市场监管系统免罚总额超九千万元
在市场监管领域,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轻微违法推行“柔性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对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等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今年5月,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基础上,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该清单共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明确了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以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两种情形。该清单涵盖了可能实施强制措施的绝大多数领域,共计12类,涉及商标、广告、企业监督管理、计量、专利、价格、食品7个业务领域。
此外,2020年7月,北京市率先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共计79项内容,涵盖企业登记管理、广告、食品安全、价格等11个执法领域,对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细化。主要指向两种情形,一是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例如给予“警告”或较低数额的罚款;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较重,比如使用“最高级”禁止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起罚点为20万元;食品标签案件,起罚点为5万元,实践中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反映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况。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近三年来,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行政指导一万余次,截至今年8月,全市有违法事实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近3000件,免罚总额达9000余万元,不予立案案件4700余件,责令改正案件3600余件。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拟纳入三项强制措施
在生态环境领域,今年2月10日北京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将符合设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的三项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制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中。
清单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符合“可能但尚未造成严重污染,且立即改正”条件的不予查封扣押;“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该行政强制措施中没有适用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故设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满足该条件的不予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该行政强制措施中没有适用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故设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且所涉物质非法定禁止生产或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满足该条件的不予查封扣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网3月2日发布消息称,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63条(不包含重复建议),对于这些建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记录、归纳和整理,将组织专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可行性,严肃并慎重考虑相关建议。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展圣洁 陈琳 张璐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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