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由于“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假冒伪劣产品的进一步市场泛滥,但近些年来“职业索赔”和“职业敲诈”的出现,使得“职业打假人”也陷入了争议漩涡。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二审判决书再一次显示了“职业打假人”在一起进口红酒案件的败诉,最终法院因其“知假买假”,二审仍旧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并承担相应受理费用。

1.敏锐的打假嗅觉

据判决书显示,上诉人马某某在近年来便有过多次类似的诉讼,并表示其牟利目的明显。

有律师即对WBO表示,其明显符合“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出于相关打假经验的敏锐嗅觉,马某某随即开启“打假”。

据判决书显示,2021年10月11日,马某某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酒庄处购买进口红酒(PETITCORBIN-XXXXXXX2011)共计13瓶,总计支付7580元。随后,其称在回家后发现瓶身并无中文标识,遂向法院提起相关的索赔诉讼申请,并提供了红酒瓶身的正面照片,主张退款并赔偿,具体金额则为退货款7580元并依法赔偿10000元。

尤其值得注意的便是,在庭审中马某某还提供了多段购买视频,涵盖了从进店、购买、开票到装箱等全过程。而正是这样一丝不苟的视频全过程,导致了马某某的最终败诉。

2.“知假买假”不予支持

在此判决案例中,作为被上诉方的某酒庄则提供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单,其载明了酒的品名为某某红葡萄酒2011年、贸易国为法国、生产日期、入境日期以及相关进口商等内容。

但唯一缺失的便是瓶身的中文标识,这即给了“打假人”充分的理由。不过,由于“打假人”过于充分的视频证据,实现了剧情的反转。

据判决书显示的其败诉原因:首先,结合马某某提供的视频证据,所录制内容基本涵盖了其从进店、购买、开票到装箱的一系列过程,并就某些有利于己方“维权”的镜头给予了特写,显示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的日常购买行为相悖;其次,在整个购买过程中,马某某对商品的外包装状态进行了明确查看,对所购商品的现状亦充分了解,且并未提出异议,但在诉状中,其主张系回家后发现无中文标识,显然与事实不符;最后,马某某曾就类似案件提起过多次诉讼,牟利目的明显。

结合以上三点,最终二审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完成终审判决。

“中文标签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之下的强制要求,正常贸易进口商品都必须有。这个案例中,其各类进口手续都是齐全的,就差瓶身上中文标签,如果不是‘打假人’太过‘专业’,估计败诉的就是卖酒的酒庄了。这也给所有进口酒商再次提了个醒,做进口酒一定要注意所有的细节。”一位上海进口商对WBO表示。

3.因“知假买假”败诉,早有先例

在WBO对相关信息的检索中,实际上因“知假买假”而败诉,早有先例可循。

在北京,2021年一起假茅台酒十倍索赔被驳回案,即震惊职业打假人圈。2020年10月,职业打假人韩某某在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4箱贵州茅台酒,支付货款共计6.72万元,随后该酒被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酒。但法院认为,韩某某在购酒时全程拍摄录像,购买后短期内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进而认定其属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遂驳回其62.7万元的赔偿请求。

作为一名90后职业打假人,韩某某还被法院查明,2016年至2021年间,其在全国各地法院有三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中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的诉讼便有近十起。

“在食品案件中,被告若以‘职业打假’抗辩,原告往往会援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这一‘尚方宝剑’。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判定中,这一条款确实存在有很大的判定空间,导致一些职业打假的败诉。”前文所述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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