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其实质属于跨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即通过跨国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打击纳税人通过在别国藏匿资产和收入以逃避本国税收的行为。

1、CRS等同于全球征税?

所谓全球征税(Worldwide Taxation),是指纳税人如果是某国的税收居民,则其在全球的收入都应当在该国申报和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担负的这种全球纳税义务也称“全面纳税义务”或者“无限纳税义务”。全球征税本质上是一个所得税范畴的概念。而CRS实施的目的就是通过跨国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实现一国纳税人在海外所持有账户的“透明化”,以便该国税务机关能准确把握其税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国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但是,这并不等于一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都要被全球征税。因为从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其征税对象是该个人的所得或者收入,而并非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本身。如果只是持有资产,但并没有所得,自然也不会存在所得税上的全球征税问题。

2、个人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才要申报?

在CRS下,对于个人持有的账户,不论是新增账户还是存量账户,也不论账户余额是多少(包括余额为0或负数的情形),均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没有规定100万美元以上的账户才需要申报。

对于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来说,通常其管理的存量个人账户数量庞大,强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账户的尽职调查,合规成本较大。鉴此,CRS规定以100万美元为界点,将个人持有的存量账户区分为高价值个人账户和低价值个人账户,而且分别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不适用上述以减轻其合规负担为目的的程序规定,而是对所有的账户采用统一适用于高价值个人账户的合规程序(即更高要求的合规程序),而且有可能在CRS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即完成了所有存量高、低价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

3、房产、古董字画和珠宝等不需要申报?

在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核心是“账户”,也就是说跨国之间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账户信息,而并非金融资产信息,因为一个金融账户有可能同时涉及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概念与金融机构身份属性以及金融账户类别的判定密切相关,单从金融资产本身无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报。一个金融账户如果属于需申报的账户,那么该账户下所持有的所有资产,不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均需要申报和交换。

4、把钱放在美国最“安全”?

美国的确不是CRS参与国,但这是否意味着钱都放到美国去就可以绝对“安全”了呢?

尽管美国没有加入CRS,不属于CRS参与国,但是美国与中国在2014年就已经就《海外税务合规法案》(FATCA)的政府间协议达成实质一致。虽然中美FATCA政府间协议目前只是属于草签状态,但是中国已经被美国财政部列入“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名单中。基于此,中国的金融机构不实际进行FATCA下的合规工作,仍然可以不受FATCA下对于不合规金融机构30%预提所得税的处罚。

5、设立离岸信托没有任何意义?

离岸信托在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资架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资产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净值个人和家庭的青睐。

在CRS下,信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是金融机构,而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等)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被判定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其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则会被要求提供信托实际控制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但是信托被纳入到CRS下的申报体系,并不会导致信托丧失其本身具有的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等优势。从中国的角度,尽管CRS实施后,理论上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所设立信托的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会被申报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但是这并不代表信托就失去了隐秘性。因为,CRS下的所谓“资产曝光”只是相对税务机关来说,而且CRS下跨国之间交换的信息具有十分严格的保密性要求,信托本身的隐秘性仍然存在,并不会公之于众。

6、设立离岸壳公司不需要被“穿透”?

金融机构在识别机构账户持有人时,如果该机构账户持有人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不属于金融机构类别,不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且大部分的收入都来源于利息、股息等消极收入),那么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机构账户持有人,识别其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设立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壳公司大多属于上述消极非金融机构。因为这些公司设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税或者逃避外汇管制,通常不会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很多设立在离岸避税地的外贸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与境外签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并没有任何雇员和经营场所,而仅仅持有能够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例如现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应当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是需要被“穿透”的。

7、投资移民获得小国护照和税收居民身份就可以规避CRS ?

由于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是以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为基础进行的,因此一些人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改变国籍和税收居民身份来达到规避CRS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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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球102个CRS参与国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截至2017年10月,全球已有102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将在2018年9月之前实现第一次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且已经有95个国家签署了有关实施CRS的多边国际法律准则——《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

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账户信息就一定会在这么多国家之间自动进行交换和传递。各国之间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在具备了多边国际法律条约以及相关数据安全制度等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激活”程序,即各国在提交给经合组织秘书处的“愿意交换国家名单”中列明伙伴国。

根据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8月7日,全球已经有超过2000个CRS下的交换关系被“激活”,其中中国已经与包括加拿大、根西岛、泽西岛、列支敦士登和马耳他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激活”了CRS下的交换关系。还会有更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交换关系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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