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崔春霞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
文章|《中国保险》2022年第12期
2012年9月,第一款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保险产品—诉责险诞生。之后,保险业又开发了另外一款承保法律类风险的保险产品—继续执行责任(或保证)保险,承保法律诉讼相关风险。因这两款产品承保的风险都发生在法律诉讼程序中,因此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误用,比如需要担保的明明是继续执行的风险,却误承保了诉责险;一旦误承保项目出险,除了给保险公司带来合规风险,还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诉责险承保的是保全错误的风险,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与诉责险有何不同,是如何运作的呢?现行在售的某家保险公司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这样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裁判由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投保人未承担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简言之,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的是继续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要了解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产品逻辑及承保的相关风险,需要先明晰以下内容。
执行异议、继续执行、执行回转等相关名词介绍
1.执行异议、执行回转案例
案例1 生效判决已履行,被再审撤销须执行回转
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主张张三的父亲张大曾借给李四5万元,后张大去世。张三有李四借款时打下的借条为证。
李四主张已经归还了全部款项,还款时张大曾给自己手写了还款收据,但是找不到了。因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四归还张三5万元。后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四履行判决还款。在执行庭执行期间,李四找到了张大手写的还款收据,即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同时向执行庭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原判决执行。法院未同意。李四履行了还款义务。
后法院再审撤销了原来的生效判决,张三需要向李四执行回转,退回款项5万元。
案例2 生效判决执行期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债权人张甲起诉债务人李乙欠款100万元的案件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因李乙未履行判决,张甲申请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李乙的财产。
李乙名下有一套房产价值150万元。法院准备拍卖此套房产,偿还张甲的欠款。在拍卖期间,案外人王丙向法院执行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该套房产虽登记在李乙名下,但其实为自己所有,系出于某种原因,借李乙名购买,出资人及居住人实为王丙自己。
2.执行异议、继续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回转不能与继续执行担保介绍
(1)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包括被执行人/被告提出的异议和案外人或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两种。
上述案例1,李四向法院提出的,就是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上述案例2,王丙向法院提出的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2)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是指执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需要裁定暂停执行,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如果异议程序未结束,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再继续完成执行的程序。
比如案例1和案例2的执行异议提出后,申请执行人希望法院继续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
(3)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上述案例1,生效判决执行完毕,李四已将5万元交给了张三;该生效判决被撤销,就需要执行回转,张三需要将5万元再退回给李四,就是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判决裁定本身错误。指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内容是错误的。比如案例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款项,后该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法院认定被告已经归还过原告款项。②执行标的错误。执行标的非被告财产,案外人提出异议,该异议被法院裁定成立。比如案例2中,如果法院最终查明认定王丙的异议成立,该套房产归王丙,即属于此种情况。
(4)执行回转不能与继续执行担保
执行回转不能与继续执行担保指据以强制执行的判决或裁定被撤销后,应该执行回转时,已得到执行案款的原申请执行人无力退还执行款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需要执行回转时存在执行回转不能的情况。因此,如果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及/或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申请执行人希望法院继续执行案件,而法院担心将来如果执行异议成立,需要执行回转时,原告/申请执行人无法执行回转,就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称为继续执行担保。
原告/申请执行人除自行提供担保外,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也就是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申请继续执行错误的风险,也就是执行回转不能的风险。
应该说,司法实践中,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案例,无论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获得胜诉的概率都很低,也就是继续执行担保的风险应该是可控的。
但是,执行异议的情况非常复杂,由于此诉讼阶段案件的特殊性,会导致部分案件难以有效评估风险。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保案例
案例3 一笔债权被冻结两次,未享有优先权的债权被先行执行完毕需要执行回转案例
案件背景:
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拖欠了A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工程款4000万元,拖欠了B钢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钢材款4000万元。甲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其中一部分出售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售房款项4000万元。上述地产项目引发了如下数个诉讼。
诉讼一:B公司诉甲公司拖欠4000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1年3月15日,B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归还钢材款项40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B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乙公司欠甲公司4000万元售房款的线索,3月20日,法院冻结了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权,通知乙公司不得将上述4000万元债权给甲公司。
后B公司获得胜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归还B公司货款4000万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知乙公司,将欠甲公司的4000万元转至了执行庭账户。
诉讼二:A公司诉甲公司结算工程款4000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1年4月12日,A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归还工程款项40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向法院提供了乙公司欠甲公司4000万元售房款的线索。4月20日,法院轮候冻结了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权,通知乙公司不得将上述4000万元债权给甲公司。
后A公司也获得胜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归还A公司工程款4000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得知,乙公司欠甲公司的4000万元已被在先的B公司申请转至执行庭账户。
在上述一个债务人(甲公司)两个债权人(A公司和B公司)的两个诉讼中,按说B公司所做的诉讼财产保全比A公司的早一个月,甲公司在乙公司的4000万元债权应该优先用于偿还B公司的债权。但是,A公司找到B公司案件的执行法院,以A公司的债权享有优先权为由,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三:A公司以己方债权为优先债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获支持
A公司向B公司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甲公司拖欠A公司的款项为工程款,拖欠B公司的款项为货款。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A公司的债权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然A公司对甲公司债权的查封时间在后,为轮候查封,但上述债权为优先债权,应优先获得受偿。法院开始审查A公司的异议申请,并因此中止(暂停)了对B公司主张的上述生效判决的执行,裁定直至异议之诉结束。
诉讼四:B公司申请法院继续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后法院将4000万元案款划至B公司
在法院中止B公司的判决执行,审查及审理A公司的异议之诉期间,B公司请求执行庭继续执行己方的生效判决,要求执行庭将4000万元划拨到己方的账户。
法院告知B公司,因A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正在审查异议中。如果B公司着急执行生效判决,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担保,以便将来万一执行错误,需要执行回转,而B公司又无法执行回转时,可由担保人代为执行回转。
B公司找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担保金额4000万元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担保函交给法院。法院即将4000万元给付了B公司,履行了B公司的生效判决。
诉讼四后续:保险公司代B公司执行回转后获得了追偿权
3个月后,法院对A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审理完毕,裁定A公司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权,B公司需要将4000万元执行回转退到法院,由法院交给A公司。因此法院通知B公司及保险公司,将4000万元转至法院。
假定B公司顺利退回4000万元,则保险公司的继续执行担保责任履行完毕。
如果B公司无钱退款,则需要担保人保险公司替B公司向法院退回4000万元,由法院交给A公司;保险公司替B公司退款后,获得了向B公司的追偿权。
这就是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逻辑。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风险
保险公司开发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申请继续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失,其实担保的就是案例中的继续执行回转不能的风险。
这里的风险既有法律风险又有信用风险,而且信用风险占比更高。作为继续执行的担保,投保人是案件的原告,投保时已经拿到胜诉的生效判决,如果我们仅依据原告提供的判决书等资料去评估风险,就得出没有法律风险的结论是片面的。
这里需要评估的风险主要是: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无论案例1、案例2,还是案例3,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在投保时拿到全部案件资料,包括原告的生效判决和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书、理由及证据等,有法律诉讼经验的人,基本可以全面评估后得出风险大小的结论。
但保险及司法实践中,是案外人或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因为案外人或被申请人并不是投保人,导致保险公司基本无法拿到异议相关的证据资料及其他资料,因此无法评估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事实依据。
如果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最终经审理不成立倒还好说。如果成立,就触发了下一个风险问题—投保人的信用是否可靠。
也就是保险公司替投保人出具保函后,如果将来需要执行回转,投保人无能力回转,或者无信誉拖延回转,保险公司需要替投保人回转还款,然后再向投保人进行追偿。这里就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信用风险,而非法律风险。
而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实践证明,信用保证保险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律上有权追偿而事实上追偿不能的风险,因此追偿在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中非常重要。
保险公司对继续执行担保的应对
既然继续执行担保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能够评估的只有原告的信誉和经济状况,出险后基本都是全损,且追偿又非常重要,作为信用保证担保,建议的风控措施如下。
1.专业团队评估风险
因部分案件存在可以评估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形,而异议的评估需要借助专业的经验和手段,故仍应借鉴诉责险的风控手段,由包括法律专业人才和信用风险评估人才在内的专业团队进行风险评估。
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所举案例系方便读者理解,其实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五花八门,有时由于案情复杂,信息不对称,即使专业的法务人员也难以有效评估案件的风险。
2.充分考察投保人的信誉程度和经济能力
继续执行担保,如果异议成立后,原告的信誉好,则担保人代偿风险低,也即出险概率低;如原告的信誉不好,则担保人代偿风险高,即出险概率高;同理,如果异议成立后,原告的经济能力强,则不需要担保代偿,也即出险风险低;反之,则风险高。
3.反担保措施的运用
对于信誉不好的投保人,要求其提供反担保措施进行反制。
4.建立完备的追偿体系
最后一步非常重要,就是要建立完备的追偿体系,以便在出险后,有效地开展追偿工作,以弥补损失。
综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产品应使用信保产品的风控手段和思路去经营管理。另外,因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包含了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保费充足率应充分保证,方能有效控制产品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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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春霞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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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诉责险;保险纠纷处理;保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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