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大熊猫国家公园,是我国首批以单一物种为核心、并在其主要栖息地整合设立的国家公园,这是一条“熊猫生态走廊”,横跨四川、陕西、甘肃三省,栖息着全国总量80%以上的野生大熊猫。除了大熊猫,这里还生活着雪豹、川金丝猴、绿尾虹雉、朱鹮、珙桐、红豆杉等8000多种野生动植物。
2019年,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为了修建货运索道,雇佣工作人员砍伐了索道线路范围内的40株珙桐树,经相关部门鉴定,因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总价值达到94万余元。
被砍伐的珙桐树桩
2022年10月,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理后判决,该索道公司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司负责人和其余四名直接责任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同时,该公司还要承担异地、异种环境修复责任,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94万余元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类似将认购林业碳汇写入判决的案件,在此之前尚属空白。12月2日,成铁二院党组书记、院长苏青一行人到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调研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等相关工作,双方就前期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结的这起首例判决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案件的购买、注销等后续工作达成一致协作意见,同时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送交首份碳汇司法案件协助函。
被砍伐的珙桐树桩
40株“植物大熊猫”珙桐被砍伐
法院判决需补种以及认购“碳汇”
珙桐,又名“鸽子花”,有着“植物界的大熊猫”之称,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9年,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为了修建货运索道,雇佣工作人员砍伐了索道线路范围内的40株珙桐树,经相关部门鉴定,因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量化价值达到94万余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理后判决,该索道公司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司负责人林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四名直接责任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该索道公司同时应承担异地、异种环境修复责任,补种小叶桢楠51株,并按照要求管护3年,确保保存率达到80%以上。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949,410.59元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但问题来了,如此大规模的碳汇认购量是否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什么样的碳汇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该从哪里购买?判决购买需要遵循什么样的裁判规则?又如何保证合规购买以确保生态系统得到替代修复?据此,成铁二院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递交了碳汇司法案件协助函。
砍伐范围
据了解, 因本案中林业碳汇购买量预计将达到近一万五千吨(根据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最新一期复旦碳价指数显示,2022年12月全国碳市场履约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买入价格预期为56.90元/吨,卖出价格预期为59.27元/吨,中间价为58.08元/吨;买入价格指数为143.04,卖出价格指数为142.57,中间价格指数为142.80),目前省内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无论是CCER还是基于VCS开发的VCUs均无足够备案量,为保证该判决中购汇核销等判项的公正、公开执行,确保所购林业碳汇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碳汇司法修复方式的合规性、有效性,成铁二院委托四川联合交易所对以下事项予以协助:
1.代为选取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经核证林业碳汇,并提供所选取的林业碳汇项目所在地、林业碳汇开发及备案过程、备案量、购买日林业碳汇基准价格等基本信息;
2.提供三个以上已完成减排量备案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供法院进行随机抽取;
3.对购买经核证林业碳汇的过程予以指导、见证;
4.协助对所购林业碳汇对应的减排量依法进行注销。
成铁二院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送交了碳汇司法案件协助函。
【对话主审法官】
1、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方式的规则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周冀告诉记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解释》第20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碳汇司法的三个规则:一是当事人请求认购林业碳汇的,应当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确保交易的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经过了授权机构的核证,是统一市场中的规范碳汇。二是人民法院适用该替代履行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各种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包括当事人购买意愿、受损环境要素、侵权行为类型、损害后果及修复情况等具体案情。三是强调“依法”要求,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的交易相关规则尚在构建当中,人民法院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替代责任方式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2、该案是否满足以认购经核证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则?
一是本案具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和公益诉讼被告单位的自愿认可。本案认购林业碳汇具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起诉请求基础;同时,法院亦征求了被告单位的意见,被告单位认为,在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全部进行直接修复的情况下,该方式能够快速有效进行替代履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主动预缴了全部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金。
二是本案综合考虑了受损环境要素、损害后果、当事人购买意愿等具体案情,比较了各种责任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本案中损毁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珙桐系高海拔植物,既无法进行原址补种,也无法全部进行异种异地的修复。根据鉴定机构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法院已经责令被告单位采用异种异地的方式直接补种了部分小叶桢楠,但是,由于本案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数额较大,且当地无足够合理范围的补种土地将全部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实施直接修复,也没有合适的生态修复项目填补本案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避免赔偿资金“沉睡”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欠账”,故从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方式、合理性因素考量,人民法院采取了判决补栽补种与认购碳汇相结合的“直接+替代”综合责任方式。
现场庭审照片
3、为何要以判决形式作出?
一是本案当事人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尚未全部完成。认购仅是责任履行的一个环节,是当事人自主意愿的表达,后续还涉及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购买、注销等环节,特别是在省内尚无充足的经核证林业碳汇减排量的情况下,如不及时以判决形式对相关内容进行固定,将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处于悬空状态。
二是以判决形式作出,将当事人的购买、注销等环节置于公权力的监督之中,既能确保购汇核销过程的真实、有效,又能监督各个环节的依法、依规,保证了判项的严肃性、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三是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支持和认购意愿的确认,彰显程序正义,既警示和教育潜在违法者,又补偿和激励了实施巩固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保护者”,兼顾了环境司法生态保护的“力度”和“温度”。
4、 为何要判决将认购的碳汇予以注销?
林业碳汇权益是一种新型森林资源财产权益,购买仅发生经核证减排量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持有主体之间的流动,仍然有被用于转卖的风险。《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即是说明在未注销前,仍有被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可能,只有注销后才产生实际减排的效果。
为防止当事人认购完成后再次对外转让变现等问题,认购的经核证林业碳汇减排量必须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注销过程由法院予以见证并监督能够确保注销的真实性,预防回流风险的发生,故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被告单位认购经核证林业碳汇的同时,一并确定“购买的核证林业碳汇在本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据了解,下一步,法院将以该案的审理和恢复性司法执行为契机,发挥大熊猫国家公园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势,协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各兄弟法院共同参与四川省自有林业碳汇(SCCER)的开发工作中,以司法碳汇的“刚需”推动我省林草碳汇工作的发展和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健全完善。
现场庭审照片
【解读】
认购碳汇进行替代生态修复成趋势的背后
什么是林业碳汇?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告诉记者,了解林业碳汇需要先了解碳汇造林。碳汇造林是指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对造林和林木生长全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的造林、再造林或森林经营管理项目。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当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称为“汇”。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承认森林碳汇对减缓气候变暖的贡献,并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的减排指标。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司法实践中,多地均已出现侵权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但存在交易机构非统一、公开市场,所购碳汇未经核证,交易完成后有再次对外转让变现风险等问题。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工作人员在采访中介绍,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专业交易机构,是全国非试点地区第一家经国家备案的碳交易机构,是全国唯一一家集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水权交易为核心主业的环境资源交易平台。由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协助法院开展后续碳汇认购核销工作,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统一平台,以弥补法院专业知识的不足和交易规则的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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