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据香港政府新闻公报,香港三名男子因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规例》)于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个案涉及一名64岁男子,他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他分别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及十二日离开其检疫地点。他被控两项违反《规例》第32(1)及32(3)条,今日于屯门裁判法院合共被判处罚款10,000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一名23岁男子,他早前确诊2019冠状病毒病并获发隔离令。在隔离期尚未届满前,他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离开其隔离地点。他被控违反《规例》第32(1)及32(3)条,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八日,缓刑十二个月。
第三宗个案涉及一名47岁男子,他早前确诊2019冠状病毒病并获发隔离令。在隔离期尚未届满前,他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离开其隔离地点。他被控违反《规例》第32(1)及32(3)条,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八日,缓刑十二个月。
《规例》订明任何自知属传染病接触者或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处任何公共运输工具、街道、公众地方、娱乐场所、聚会地方、会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该处的行径,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违反《规例》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卫生署发言人表示,有关判刑可给予社会非常清晰的信息,指出在检疫或隔离期间擅自离开指定的检疫或隔离地点,使公众蒙受感染的危险属刑事罪行。政府对违反相关规例的人绝不容忍,并再次提醒公众应遵守相关规例。
发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对抗疫工作至关重要。为应对疫情,市民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降低病毒在社区传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