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王梦 慕林芳
未给予足够通知就裁员,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能否直接通知解雇员工?这样的官司法院如何断案?11月8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最终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
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月20日,该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于1月24日收悉。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王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的仲裁请求,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后,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仲裁裁决裁定该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无不当,故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于该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在此,法官强调: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无明确规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照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每延迟1日应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使其有一定心理准备,能够有一个另谋职业的期限与规划;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便于安排工作交接与过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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