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为了让不同贸易主体之间的商品服务交易更加顺畅,基于共同协议获得关税和政策优惠,提高彼此之间的商品和服务流通率,扩大利润率,主要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之间,彼此之间实现贸易自由化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
自由贸易区推进战略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提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意味着来自国外的产品、服务以及技术进入到我国流通领域,同时我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也被推到更大的市场中,加速了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中的竞争,为了更好的生存下去,我国企业会不断优化技术,对企业结构进行调整,加速了我国企业的成长。同时,国外先进技术和制度的流入,也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借鉴。
其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能提高我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中的参与度,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优化我国对外开放的形式和方法,增加我国国际贸易交易额。海关作为承担国家跨境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有监管、税收、缉私和统计等职能,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海关负责牵头原产地规则谈判和贸易便利化章节的谈判,对电子商务发展和关税额度制定起到一定主导作用,同时肩负着监督贸易主体、提高商品流通率、优化贸易形势的重任。随着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深入实施,海关迎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如何紧跟国际经贸规则变迁、如何对标国际营商规则扩大全面开放、如何构建公平有序的外贸环境、如何充分利用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田”作用促进自由贸易区的高水平发展成为摆在海关面前的新课题。
为解决以上问题,海关采取了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各项措施。
1.FTA与FTZ“双自联动”不够
为了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我国从2004年开始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FTA)战略,目前已实施的FTA有18个,处于谈判或升级谈判中10个,正在研究中8个。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FTZ)自2013年8月开始推进建设,通过在国内有开放基础的地区,划定范围创造“虚拟境外”状态,通过制度试行、贸易模拟等方式,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支撑,在试行实践中,各项贸易政策和制度不断被优化,趋近完善,不仅能为企业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还能为我国进出口贸易制度创新提供动力。
近年来,在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数量逐步增多,运作也越来越成熟。FTA与FTZ,共同推动着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形成和完善。但是FTA与FTZ“双自联动”并不理想。
一是FTZ对进出口贸易制度问题反馈的作用不明显,很多尚未在自由贸易区正式实施的贸易政策会在FTZ中试行。FTZ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方面未能结合现有FTA,在FTA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更深层次和更高级别的开放措施,使得在优惠税收减免、便利审批流程及海关监管创新等方面为FTA提供实践依据不够充分。在内外结合的开放模式、贸易和产业的转型升级、营商环境新优势、参与引领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等积累经验不足,不能为FTA谈判提供较为有效支持。
二是FTZ和FTA相互促进补充不到位。FTZ和FTA在贸易、投资、金融等功能上具有重叠性和交叉性,相互促进,互为补充。FTZ是我国单方面开放的区域,对各个国家包括特别重视的贸易伙伴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签订FTA协议。为了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流通速度、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加深国家之间的联系,达成形成全方位的、内外结合的开放模式,更好地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快贸易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都迫切需要二者密切配合,相互补充。
三是FTA和FTZ协同步调不够一致。由于FTZ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性不够完善,缺乏国家层面颁布的自贸区法律,缺乏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金融税收制度,国内市场规则与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一致性不够。上述原因限制了FTA和FTZ的相互作用,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企业经营制度等优势的培养。
2.海关涉原产地法律仍不健全
一是立法体系亟待完善。海关预裁定制度作为中国FTA中的一项相对具体的海关程序措施,我国对预裁定的规定仅在《预裁定暂行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等规定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等内容,上位法《海关法》尚未对此作出相应的阐明。目前正在使用的原产地确定条例适用范围不全面,对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但目前尚未制定一套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仅由海关总署根据各类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转化为海关的原产地管理办法,缺少更高层级的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支撑。
二是立法技术滞后于国际标准。以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为例,自2005年实施至今,所有商品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从未改变和修订过。其中,实施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适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时,“一刀切”地规定为30%,缺少针对性。此外,《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下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适用》(海关总署第122号令)缺少对“达不到认定标准不能认定为中国原产商品而如何确定最终原产地”的补遗规则[9]。
3.科学完善的原产地规则及实施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鉴于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数额巨大,为了提高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流通效率,加速货物流动速度,实现利润最大化,我国急需构建统一的规范化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完整覆盖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制定标准等内容。此外,对原产地规则研究忽视了新兴行业和重点工业产品领域,未对敏感程度不同的商品和重点行业制定针对性和宽紧相济的原产地标准,对原材料价值量的判定基准极为模糊,阻碍了原产地规则对本国经济保护属性的发挥和产业技术升级。目前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评估主要依靠专家学者从某些行业或者某些地区进行学术评估或者模型评估,缺乏政府与行业间联系和协同,尚未实现国内各部门乃至国际间原产地数据的互联互通,系统性、全局性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1.进一步发挥FTA“风向标”和FTZ“试验田”作用
一是国内FTZ建设不应该局限在自己所属的“一亩三分地”,依托国家战略支持,探索FTZ与FTA有效对接。参照FTA的要求,为FTZ提供及时、高效的支持和保障。通过FTA和FTZ有效联动,发挥1加1大于2的合力,打造升级版的自贸区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FTZ先行先试作用,打造FTA规则落地“试验田”。对新一轮高标准经贸规则如在FTA中的早期收获或阶段性货物贸易零关税的项目,可超前在FTZ实施。对照FTA相关规则和制度,在FTZ率先开展监管创新和制度创新,进行全方位压力测试,为FTA实施及达成提供先行经验。
三是合理布局形成面向全球的中国高标准FTA和FTZ网络体系。建立推动中国FTA和FTZ战略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我国高标准自贸区战略的顶层设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高标准自贸协定经贸规则及所依托的体制机制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制定和引领,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的中国FTA规则体系。
2.进一步完善原产地法律法规
一是破除原产地规则立法零散的局面。通过整合多项署令、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建立更高层级的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支撑。
二是建立判定更加精准、管理更加有效、作用更加凸显的原产地法规法规体系。可以在《关税法》中对原产地相关内容做出统一规定,进一步规范原产地规则的施行。明确海关原产地预裁定的法律地位,可将其置于《海关法》范畴,细化海关预裁定具体实施规则。对我国和原产地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按照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和方向做出相应调整,充分发挥原产地法则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使我国的自由贸易市场更加规范。借鉴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相关内容,优化我国对于货物原产地确定的规则顺序,使其更加合理。
三是以我国FTZ发展要求为指导,对原产地规则进行改革,提高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性和统一性。
3.建立健全原产地规则体系和FTA实施评估机制
从国家层面建立针对原产地规则的专项研究机制。搭建专业、稳定、全面的人才队伍,借鉴各原产地规则主流模式国际成熟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宽严相济的原产地规则,逐步实现原产地规则的标准化。逐步形成和完善FTA实施评估体系。
一方面,建立国际间联络机制,通过行政合作机制和原产地电子联网等有效手段,加强与自贸协定成员方的沟通,协调落实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享惠;另一方面,建立国内部门间协同配合,形成制度性评估机制,定期做好各自贸协定项下相关产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调研,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等外脑智慧,评估原产地规则运用以及自贸协定实施情况,查找原产地规则与重点产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难点和堵点。
4.充分发挥海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建设,提升FTA利用率
持续做好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工作,采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新模式切实加快通关效率;优化检验检疫模式,落实易腐、快运货物“6小时放行”要求,通过智慧监管改革提升监管效率。聚焦精准智能审核,探索构建集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签证作业管理模式。借鉴青岛海关“虚拟审单中心”经验,破除隶属海关辖区界限,从隶属海关作为签证作业的基本单位逐步向直属关乃至跨直属关设立区域性集中审单中心协同完成签证作业转变,进一步提升证书审签质量和效率。
依托智慧海关建设,推动与更多国家开展原产地证书联网核查工作,逐步实现原产地证书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比对。大力培育“经核准出口商”,推广原产地自主声明。加快推进FTA成员国间AEO互认的覆盖面,可参照相对成熟的中日韩AEO制度及互认实践,发挥FTA的叠加效应,降低企业通关成本。高质量开展FTA关税比对、原产地规则、成员国检验检疫和技术标准要求、服务投资市场准入、政策法规咨询等综合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