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是否为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不低于10%。(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比例是否不低于60%。(六)资格期满当年重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申请认定当年与申请认定前一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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