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经营河鲀鱼(河豚)

消费的警示

河鲀鱼(河豚)是一种有剧毒的鱼类,其河豚毒素是耐酸耐高温的动物性碱,为自然界毒性最强的非蛋白物质之一,中毒后出现口唇、舌尖、手指轻微麻木等早期症状,随后出现呕吐、步行困难言语困难,进而出现血压迅速下降、呼吸困难,直至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杜绝违法经营河鲀鱼(河豚)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出禁止经营河鲀鱼(河豚)的消费警示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河鲀鱼(河豚)。河鲀鱼(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鲀鱼(河豚)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附带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要索取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河鲀鱼(河豚)加工产品购(销)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日期、保质期、购(销)货日期、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二、经营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河鲀鱼(河豚),如使用养殖河鲀鱼(河豚)、未经加工的河鲀鱼(河豚)或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鱼(河豚)作为 餐饮原料的,均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国家总局明令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和销售河鲀鱼(河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河鲀鱼(河豚)。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莫以身试险,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河鲀鱼(河豚)、未经加工的河鲀鱼(河豚)及无合法资质的河鲀鱼(河豚)。若因误食河鲀鱼(河豚)及其制品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

四、如果您在商场超市、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发现有非法加工经营河鲀鱼(河豚)及其制品行为,请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新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5日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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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罗市场监管

编辑:林旖旎

责编:张 权

监制:吴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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