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犯罪三次立案遭拒,民企向江西抚州公安申请复核!

都市瞭望杂志

2022-10-06 17:00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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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蔡海波、财务人员余琴,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20余万元;虚构购买“竹板、木工设备”进行列支,侵占公司42.99万元;伙同他人虚构19.4万元借款利息由公司承担、以领取“备用金”的名义侵吞公司6.5万元......

经江西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审计、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已明确蔡海波、余琴涉嫌的职务侵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华向江西黎川县公安局报案时,经办民警首先以“这是公司内部问题”为由,拒不立案侦查。在众盛公司申请复议后,经办人又称“让抚州市公安局一同把脉,不会办错案”为由,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7月18日,赵辉华收到黎川公安寄来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未发现蔡海波、余琴有涉嫌职务侵占的违法犯罪事实”。对此,赵辉华十分不解,他认为,这些被蔡海波、余琴侵占的款项,自己是不会“飞回来”的,历经七年未归还且还经历了公司的破产清算,对此依法该追究的已不是民事责任,而是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责任。

此前,针对赵辉华对蔡海波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报案,黎川公安已连续两次不予立案。但此前的两次不予立案决定,均对蔡海波涉嫌的职务侵占问题避而不谈。而此次赵辉华在提供了专项审计报告之后,无法再回避的经办民警,居然以“这是公司内部问题”的荒唐理由进行搪塞,的确出人预料。

如果按黎川公安经办民警的理解,股东侵占公司资金是“公司内部问题”,那么贪官贪污公款是不是也算是“单位内部问题”?杭州许国利杀妻碎尸案算是“家庭内部问题”?

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打击惩治犯罪的。作为司法机关,岂能以“内部问题”作为托词来纵容、包庇经济犯罪?

针对黎川公安第三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众盛公司再次向黎川公安公安申请复议。9月13日,黎川公安作出复议决定书,仍然以“无证据证明蔡海波、余琴有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9月28日,赵辉华又收到黎川公安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称:

“经调查,我局经侦大队民警通过您所反映的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该公司十三笔项目支出资金异常情况做了调查取证,发现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混乱,没有建立正规财务账目,公司所有项目支出都不是从个人账户过账,并均未在公司账户过账,且存在管理漏洞等现象。我局经侦大队目前没有发现蔡海波和余琴有职务侵占的犯罪证据。

同时我局经侦大队民警分别于2022年7月22日和9月20日将调查结果当面告知您,并于2022年9月23日已将‘维持办案单位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复议结果告知了您,您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赵辉华称,黎川公安的回复简直就是扯淡,现金账就是财务账簿。有出纳记载,况且还有江西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破产清算审计、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蔡海波、余琴触犯职务侵占罪已是再清晰不过了的事实。究竟谁在为无法无天、长期纵横江西黎川的蔡海波充当司法保护伞?

公安部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涉企执法质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而作为民营企业的众盛竹木科技,在遭受不法侵害后一次又一次地向公安机关寻求司法保护时,却一次又一次地被挡在刑事立案的门外,着实令人愤慨。

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依法惩治犯罪,赵辉华已向抚州市公安局递交《刑事复核申请书》。他表示,倘若当地相关部门仍然对蔡海波、余琴的职务侵占犯罪进行继续包庇,他将向国家监察委、江西省委主要领导写信求助,就不相信某些公职人员能一手遮天,看看有多少部门在忽悠上级领导!

附:

刑事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060750903A。

法定代表人:赵辉华

被申请人:江西省黎川县公安局,地址黎川县日峰镇京川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汤发龙,局长。

复 核 请 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黎公(经)不立字【2022】0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不予立案决定和黎公(经)复字(2022)0002号复议决定书的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办案机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蔡海波、余琴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 实 和 理 由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了黎公(经)不立字【2022】0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申请人申请的依法追究蔡海波、余琴涉嫌职务侵占罪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7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向黎川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同年9月23日,黎川县公安局作出黎公(经)复字(2022)0002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为蔡海波、余琴没有犯罪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其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并责令依法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黎川县公安局歪曲事实,有案不立,不是把握不准,而是有意偏袒蔡海波、余琴,已超出适用法律问题,是人为问题,所谓的让抚州市公安局一同把脉是推卸责任。

<一>申请人报案的13笔账目共1209963.3元问题,有会计事务所的专审报告证实职务侵占事实。

1、众盛公司现金凭证2015年1月16日记载的25.8万元购买板材款,公司未收到板材,是蔡海波、余琴虚构的支出款项。

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众盛公司的股东赵辉华、陈明忠与蔡海波对质过程中,蔡海波自认25.8万元可购买40多m的板材,约三车,但众盛公司从未收到过如此多的板材,众盛公司也从未使用过这些板材,对于如此多的板材何去何从,蔡海波作为当时的现场负责人无法解释。

对于向谁购买板材问题,蔡海波回答向李唯强购买,但李唯强从未向众盛公司交付板材,相反虞小平证明李唯强从众盛公司运走一车陈明忠以实物作价入股众盛公司交付的板材。

25.8万元是蔡海波、余琴虚构众盛公司支出款项。

2、对于众盛公司现金凭证记载的2015年3月15日、3月18日、4月3日、5月2日分别支出的50015元、56909元、30012元、35000元共171936元木工设备款也是虚构的,该木工设备目前还存放于众盛公司车间,是陈明忠以实物作价入股的木工设备;蔡海波让傅诗华作证,傅诗华称有购买9.8万元木工设备,退一步说,还有73936元(171936元-98000元)没有下文,至少该73936元是职务侵占款项。

3、众盛公司现金凭证记载的2015年2月16日支付鲁飞30万元工程款是睁眼说瞎话。

(1)从款项支付过程看,其中10万元从蔡海波转至鲁飞,另由鲁飞出具20万元收据。

蔡海波转账给鲁飞是其个人行为,鲁飞的收条不能证明与众盛公司有关。另鲁飞称案外人刘金华转账20万元给其,刘金华与众盛公司无关不可能无缘无故转账给刘金华。

(2)从鲁飞没有实际承包众盛公司工程或代理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看,工程是实物,若有工程可以现场指认哪个工程,无论是蔡海波,还是鲁飞不能现场指认,该行为证明是虚构工程支出。

4、众盛公司现金凭证记载2015年5月24日支付66019.8元液压油款是没有的事实,众盛公司还没有正式投产,2015年1月有试机使用少量液压油,但2015年5月24日没必要大宗使用66019.8元液压油,购买如此大宗液压油与众盛公司的经营完全不符,这是蔡海波虚构支出的实际表现。

5、对于众盛公司现金凭证记载的2015年6月18日、7月31日分别支出的55000元、40007.5元共95007.5元胶水款与购买液压油的手法如出一辙,没有正式生产没必要大批采购胶水,胶水不能吃不能喝,经调查,胶水供应商自认2万多元。

6、2015年4月22日,蔡海波支付虞小平2万元是借款利息,是蔡海波个人行为,与众盛公司无关,但蔡海波、余琴作为众盛个人支出记载于现金凭证。

7、众盛公司现金凭证记载于2015年4月23日支付刘金华19.4万元利息款。对该笔支出,黎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百般为蔡海波辩解,经侦大队已有两个版本的解释,最近的版本是蔡海波向刘金华个人借款50万元、蔡海波向付羽个人借款40万元、蔡海波向某人借款20万元共借款110万元,19.4万元是110万元借款的利息,蔡海波个人借款利息向众盛公司报销这不是职务侵占,又是什么性质?这个道理很简单不高深,仅是黎川县公安局偏袒而已,屁股坐歪了。

8、2015年6月30日,付金华农机材料款4万元,众盛公司确实有向金华五金批发部采购设备零件,刘珍英是金华五金批发部的经营者,鉴于未足额付款,提起诉讼业经(2015)黎民初字第745号、(2017)赣10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该直接揭露事实真相,是蔡海波、余琴移花接木支出行为记载于众盛公司现金凭证。

9、众盛公司现金凭证记载2015年4月30日蔡海波向众盛公司预支备用金65000元,但蔡海波没有用凭据冲账也未归还,这不是职务侵占,又是什么行为,众盛公司无法理解黎川县公安局的办案思路及对法律的评判。

上述1209963.3元款项被众盛公司蔡海波、余琴职务侵占,黎川县公安局在第一次不立案决定作出后称是公司内部问题,私下解决;在本次复议决定后称让抚州市公安局一同把脉,不会办错案。该说法是对是错,由上级公安机关评判。

<二>众盛公司的资产业经数次评估、审计,第三方机构认为有问题,但黎川县公安局不予立案。

1、众盛公司的资产业经众盛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江西中恒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陈明忠折价入股的“竹板、木工设备”是有据可查的。

根据众盛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2019年4月3日,江西中恒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赣中恒评报字(2019)第015号《因破产清算涉及的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合资产评估报告》,复议申请人已提交的证据七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列明的大部分机器设备是陈明忠折价入股的。

列出28项,其中序号7圆锯机、8杠线锯机、9方圆作眼机、10带锯机、11三顶意步电动机、12双端剪锯机、13送材机脚架、14卧式多轴木工钻床、15立式单轴木工镂铣机、16圆锯机、17单头直榫开榫机、18立卧式可调木工钻床、19激光雕刻机、22切割机、24竹片粗刨机,该15项固定资产均是陈明忠折价入股的“木工设备类”;

2、就众盛公司的现金日记账、原始凭证业经江西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审计、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项审计,特别是专项审计已明确蔡海波、余琴的职务侵占行为。

(1)江西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赣抚德诚审字(2019)第363号《审计报告》其中固定资产载明的项目与(2019)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固定资产是相同的,就是评估价值也相同;

其载明的28项固定资产均列明了启用日期,除变压器启用日期是2017年外,其余27项的启用日期均是2014年,众盛公司没有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新购除陈明忠折价入股的“木工设备及板材”外新的木工设备及板材。

(2)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专项审计已明确蔡海波、余琴的职务侵占行为。

A、闽海专审字(2021)第251-2号《现金日记账审核报告》对众盛公司2015年度1-10月现金日记账的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B、闽海专审字(2022)第501号《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对众盛公司2015年度1-10月支出存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稍微有些财务知识的就知道蔡海波、余琴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众盛公司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

二、蔡海波、余琴实施了上述客观违法行为的同时,主观上也有违法性认识,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的要件符合性,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1、蔡海波明知陈明忠以木工设备及板材作价153万元重新入股受让后的新众盛公司,且其2014年11月27日签收了陈明忠折价入股的“木工设备及板材”。

2014年11月4日蔡海波代表赵辉华与众盛公司原股东王参义(占股40%)、陈明忠(占股20%)、李智流(占股20%)、刘榕(占股20%)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赵辉华一人以570万元受让众盛公司100%的股权,但陈明忠以木工设备及板材等作价153万元重新入股受让后的新众盛公司并持有新众盛公司10%的股权。据此新众盛公司的股权比例应为赵辉华占股90%、陈明忠占股10%。

2014年11月27日蔡海波签收了陈明忠折价入股的货物包括“竹家俱面板30m、数控雕刻机4台、激光机1台、粗刨机3台、茶具150个”(详见附件一)。

蔡海波、余琴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3月15日、3月18日、4月3日、5月2日以购竹板、木工设备款为由支出429936元,但众盛公司仅有陈明忠折价入股的木工设备,没有新的木工设备,且该木工设备现仍存于众盛公司厂房内,若蔡海波、余琴认为2015年众盛公司有购买新的木工设备,那就把木工设备“抬出来”,木工设备是有形物,不是无形物。2015年1月16日,众盛公司没有购买竹板,也不需要购买竹板,此时的众盛公司尚未正式生产经营。

蔡海波、余琴虚构购买“竹板、木工设备”进行支出,其目的就是侵占众盛公司的429936元。

2、蔡海波明知于2015年6月9日向刘金华借款5万元,且刘金华起诉业经黎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2015年4月23日蔡海波虚构向刘金华支付19.4万元利息;又刘金华借款5万元通过法院执行完全获偿。

(1)黎川县公安局偏听偏信110万元,完全是空穴来风。

序号

案由

判决书

金额

1

付羽诉蔡海波、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抚州竹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15)黎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

借款本金60万元及违约金

2

邓振江诉蔡海波、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抚州竹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15)黎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

借款本金7万元及违约金

3

刘金华诉蔡海波、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抚州竹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15)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

借款本金5万元及违约金

(2)上述三个案件判决金额已通过拍卖抚州竹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超额执行到位。

2019年4月18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拍卖了抚州竹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七里岗乡戴东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拍卖所得款305万元,法院已全额执行分配偿还了付羽、邓振江、刘金华上述借款本息。

(3)(2015)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已查实蔡海波仅向刘金华借款5万元,没有110万元,也与付羽、邓振江没任何法律关系,且三人合计出借72万元,110万元是空穴来风。

法院查明:2015年6月19日,蔡海波因资金周转困难,以众盛公司生产需要为由向刘金华借款50000元。复议申请人控告的是2015年4月23日蔡海波、余琴虚构向刘金华支付19.4万元利息。

(4)蔡海波是借款人、也是抚州竹升科技有限公司、又是众盛公司的管理人,其主观上明知19.4万元的利息是虚构的。

上述行为证明蔡海波、余琴主观上是故意的,蔡海波作为众盛公司的副总经理、余琴作为众盛公司的财务人员,两人利用职务行为侵占的故意行为是显现的。

3、(2017)赣10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众盛公司向刘珍英支付货款55624元及利息,该货款及利息已列入众盛公司(2018)赣1022破申2号破产债权,众盛公司2020年已偿还本息;2015年6月30日蔡海波、余琴虚构向刘珍英支付4万元货款。

(1)刘珍英是金华五金批发部的经营者,法院查明支付货款35500元,蔡海波、余琴最少虚构支付金华五金批发部4500元。

序号

案由

判决书

金额

1

刘珍英诉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赣10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

货款55624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众盛公司蔡海波、傅诗华、余琴等人前往拿货,共欠下货款91124元,支付货款35500元后,剩余货款55624元未再支付。

(2)众盛公司(2018)赣1022破申2号《和解协议草案》确认刘珍英的债权金额为60024元。

4、2015年4月30日,蔡海波领取备用金65000元,2015年至2022年,众盛公司可谓经过风雨磨难,众盛公司业经破产审理,蔡海波就是不归还6.5万元,这就是职务侵占。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和刑事复议决定未查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复核,恳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蔡海波、余琴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众盛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抚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华

2022年9月26日

附:黎公(经)不立字【2022】0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黎公(经)复字(2022)0002号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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