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剐蹭受损

是每一位车主都会心痛的事

如果是因为自己停车造成的

那就更加令人懊悔不已

福建厦门的小陈

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

他说自己在小区停车时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不当

把旁边的车给剐了

于是把老郑所在的物业公司

告上了法庭

近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通报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去年3月的某个傍晚

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

由于车技还不娴熟

要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

不料倒车时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剐蹭

两部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小陈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小陈认为

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

应承担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

故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

小陈认为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失责,才造成我的车和别人车剐蹭。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因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合计5000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

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自负责任,不应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应驳回其诉求。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之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之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行为,该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亦应负全部责任。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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