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商法》之“清算与不良资产重组”栏目,经授权转载
债务人企业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以获得诸如停止计息、解除保全、中止执行、未履行完毕合同法定解除、信用恢复等规则的破产保护。债务人依法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其获得谈判地位,维持资产的完整性和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为通过重整或和解程序清理债务获得再生提供保障。
具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面临以下情形时应当考虑申请破产,获取破产保护:
不进入破产程序,资产将被瓜分或大幅度贬值,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恢复;
债务人财产和债务关系复杂,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推进,导致债权利息持续增加;
部分债权人受制于尚未取得执行依据,而可能丧失获偿的机会,由此牵连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行政罚款、滞纳金、刑事罚金等金额较大,侵占民事债权清偿资源。
以下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几个注意事项: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仅指债务人有权据此进入破产程序,即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非当然导致宣告破产而进入清算和注销程序。
债务人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协商约定,由清算组和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及其强制执行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要求执行法官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企业申请破产的,由债务人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享有不动产使用权的证明,例如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证明等,或债务人于司法、商务活动和文件中对外披露的地址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特定法院管辖地域。
通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权力机构的办公地址或者公司官方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上公示的地址较易被采信,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如果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法院有权认定企业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地址为其住所地。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由关联企业中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执行转破产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认定依据。
级别管辖方面,通常由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专设的破产法庭管辖。上海等地规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家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且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其他确有需要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拟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制备的文件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债务人主体资格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申请文件。债务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或者同意申请的答复意见,列明债务人基本情况、申请的破产程序类型、事实和理由;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工商登记材料;债务人股东会等权利机构决议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国有独资企业可提供法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同意文件)。
说明债务人财产和负债的文件。债务人应当书面作出财产状况说明、对外投资明细、近一到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履行完毕合同清单、债务人名册;应当书面作出债权人名册、已知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的情况。
建议拟重整或和解债务人提供的文件。此类债务人应当制备职工安置计划,列明相关补偿方案、安置障碍、主要解决方案;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就企业具备挽救价值,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恢复可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论述和举证。
特定类型企业所需的特定文件。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住所地省级政府向证监会的通报材料和维稳预案等材料、证监会的答复意见等文件。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监管机构同意或者批准的意见。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文件的,有权要求法院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凭证。法院如认为有必要补充、补正材料,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若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未按照规定出具前述凭证、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申请人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若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申请人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