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 7月28日,记者从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获悉: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印发了《关于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对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进行了调整和下放。

通知指出,从8月1日起,该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中央、省直以及省外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的公司;确需由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该辖区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登记,不再受注册资本限制。同时明确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委托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最大限度方便市场主体就近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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