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说亲是亲,财是财,亲兄弟明算账。朋友亲戚,哪怕是亲兄弟,账目来往一定要清楚,闹矛盾往往都是“财”惹的祸。一对夫妇借了外甥女男朋友的钱迟迟不还,最终被告上法庭。


原告观点

原告委托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3、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原告女朋友张某的舅舅,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在被告指示下,分别向案外人蔡某、郑某、林某转账交付200,000元、401,000元、200,000元。2020年7月15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明确上述800,000元均作为向原告的借款,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完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对双方身份关系无异议,*****与原告还共同经营上海XX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所述系争款项中,交付蔡某的款项,*****并不知情,不认可是*****向原告借款;交付郑某的款项,系原告向郑某履行原告自己的还款义务,并非替*****还款,不认可是*****向原告借款;交付林某的200,000元,认可系其向原告的借款,同意归还。关于《借款协议》确系两被告所签,但并非出于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借款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原告与*****之间的款项往来并不清楚,除同意对《借款协议》中所载交付林某的2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外,其余款项均不认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提供原告与*****、郑某之间的借款协议、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银行交易明细等作为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院认为中做综合评述。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328日、119日、1114日,原告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郑某200,000元、50,000元、151,000元;

2.2020年7月16日,原告委托张某向林某账户转账交付200,000元;

3.2020年7月15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载明:“......1、于2014年3月2日向蔡健雄名下银行账户打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2、于2016年3月28日、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4日向郑某名下银行账户打款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3、于2020年7月16日向林某名下银行账户打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乙方确认上述款项合计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是甲方出借给乙方的借款,相关款项已经实际支付至乙方指定人员的银行账户(以银行流水转账为准),甲方已履行上述借款的交付义务......”。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完毕借款700,000元,若*****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应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为主张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负担,*****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审理中,案外人张某到庭表示,2020年7月16日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交付林某的200,000元,系受原告委托,相应债权由原告主张,其本人不会就上述款项向任何人主张任何权利。

审理中,因原告的申请,法院对两被告的财产作出了保全裁定。

因双方差距过大,致使本案调解不成。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钱款,并提供了《借款协议》及向郑某、林某交付款项的记录以证明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虽然《借款协议》所载借款金额为800,000元,现原告仅以交付郑某、林某的款项为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系其自主行使权利,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认可。至于被告辩称,《借款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转账交付郑某的款项,系用于清偿2015年12月10日原告本人向郑某的借款,因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还款并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逾期还款的,原告可以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故结合原告诉请、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利息确定为: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原告主张产生律师费,并提供《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担保,被告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意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表示,其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时,对于本案系争借款的情况并不了解,仅同意对交付林某的20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但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并捺印后,必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对其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现原告在担保期间内向提起诉讼,故法院确认*****应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案件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7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负担。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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