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案》于1947年颁布,包含在《美国法典》第7章第136节中。其中规定,所有销售或出口到美国的杀虫剂、消毒剂、消毒抑菌用具、杀虫杀鸟设备、空气杀菌净化设备等,均属于美国环境保护署的EPA管制产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管制:

1、美国EPA认证办理对于杀虫灭菌产品(会用到化学物质)例如有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抗菌剂等,这些文化产品发展需要我们按照FIFRA指令系统进行分析企业可以注册信息以及相关产品注册。

2. 就美国环保署认证而言,对于物理上实现特定功能(例如<紫外线或臭氧)的消毒、灭菌、驱虫和灭蚊装置(杀虫剂装置),只需进行企业注册。

环保署规管的受管制装置包括:

美国EPA认证的臭氧消毒器、紫外线消毒灯、紫外线水质过滤器、紫外线空气过滤器、紫外线灭蚊器、超声波驱虫设备、紫外线消毒器、高频驱鸟器、电子驱鼠器、空气杀菌净化设备、杀虫器具等。这些产品的制造商还需要向EPA申请并完成企业注册,获得EPA制造商成立编号,并提供第一份出口报告和后续年度报告。

二、美国EPA认证企业办理Establishment No.Application制造商确立号平台申请:

根据FIFRA法案的要求,这些受控设备的制造商必须首先通过EPA获得公司编号,EPA通常由5位数字组成;

在获得 EPA 颁发的制造商登记机构编号后,制造商登记机构编号由公司编号和国家及工厂标识后缀组成

EPA年度生产报告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提交。

此外,按照FIFRA法令以及联邦法律法规40 CFR Part 156,这些受管控的装置进行设备的标签以及企业产品市场信息技术还需要不断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美国环保署认证说明书必须对产品性能作出严格和正确的声明,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声明;

标签上必须注明 EPA 生产厂家编号;

产品包装应符合FIFRA第25(c)(3)节的要求;

美国EPA认证办理业务产品设计必须有一个相关的警告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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