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五”“一分五厘”……民间借贷中常常谈及的利息,转化成百分比到底是多少,你真的知道吗?有这样一对原本关系不错的好邻居,却因为对“一分五”和“0.015%”利息的巨大误会而几度诉诸法律。
当一分五的月利率被写为月利率0.015%,债权人上诉,申请再审,被驳回,提出监督申请,这场一波三折的民间借贷纠纷该如何收尾?法律上又会做出怎么样的判定?
一张借条引起的借贷纠纷
“毛荣灿(化名)欠我13万元,为啥法院只判他还5万元?我们实在想不通这个理!”2020年7月28日,因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张旭辉(化名)夫妇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主持公道。
张旭辉夫妇口中的毛荣灿是什么人?法院判罚毛荣灿还款5万元的数额为何与张旭辉夫妇口中的13万元有如此巨大差距?检察官调取该案卷宗查阅之后,发现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有些不寻常——
借款人毛荣灿是与张旭辉夫妇一墙之隔的邻居,两家之前关系很好。因做生意资金吃紧,毛荣灿陆续向张旭辉进行借款。2006年,毛荣灿向张旭辉借款9万余元。2009年,毛荣灿再次向张旭辉借款6万余元,两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一分五。前几年,毛荣灿还能按时结息。后来,毛荣灿因做生意被骗,损失不小,利息就一直拖欠着。
2015年9月19日和10月10日,双方分别对上述两笔借贷进行了结算,借款本息共计249000元。毛荣灿支付了利息后又重新向张旭辉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月利率0.015%。毛荣灿又分别于2017年8月4日、9月22日向张旭辉各还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但此后就再未还款。
2018年1月,张旭辉将毛荣灿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法院,诉请法院判决毛荣灿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3万余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毛荣灿归还的20万元应先抵充按照月利率0.015%计算的利息881元,剩余199119元抵充本金。故法院判决毛荣灿返还张旭辉借款本金49881元,并按照月利率0.015%支付从2017年9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一“%”之差天壤之别
一波“N”折终达和解
直到这个时候,张旭峰才意识到借条上的月利率0.015%与口头约定的月利率一分五相差甚远,遂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毛荣灿按照月利率一分五偿还借款剩余本金及利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荣灿2015年重新出具的两张借条上明确约定“月利率0.015%”,双方在一审当庭均陈述月利率0.015%为利息的计算标准,张旭辉诉请的文字表述亦为0.015%,一审判决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旭辉不服,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利息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二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张旭辉提交的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数张借条,仅说明了当时的借款情况,并不必然说明2015年借款的利率问题,故裁定驳回张旭辉的再审申请。
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后,张旭辉向庆阳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委会讨论认为,双方曾按照月利率“一分五厘”(即1.5%)进行结息,且0.015%的月利率不符合生活常理,决定对此案提请甘肃省检察院抗诉。
甘肃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研判认为,两级法院按照双方书写借条所明确的利率进行判决并无明显错误,庆阳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理由不充分。但此案情况较为特殊,检察机关应考虑从化解矛盾、争取促成双方和解的角度出发,努力为解决困扰两家多年的纠纷找到最优解。
最终,在检察官的调解之下,双方各让一步,最终以“毛荣灿在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付本金及利息共计7万元了结此事”的方案达成了和解。
借条千万种,规范书写第一位
日常生活中,大家对利息习惯性地以“一分”“一分五厘”等概念进行约定,但对该类概念如何转化为百分比却并不明晰。
根据《新华字典》中释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按百分之一计,月利率一厘按千分之一计。”因此,换算下来,年利率一分五厘应当按照15%计算,月利率一分五厘应当按照1.5%计算。
回顾此案,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月息一分五的百分号书写上的理解有巨大偏差:债权人不知道月利率一分五写成百分号应该是什么,债务人则“想当然”地把一分五月利率写成0.015%。最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上呈现的借款利率与债权人的认知“天壤之别”,导致纠纷产生。
无独有偶,类似因约定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也曾在兴化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上演。2016年5月26日,高某因经营周转向张某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0万元,年息一分五厘(15%)计算”。借款发生后,张某向高某追要借款,但因各种原因至今尚未给付,故张某诉诸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高某抗辩认为借款是事实,但当初约定利息是年息一分五厘,应该是年利率1.5%。法官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判定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中华表示,本案中,法院判决以及检察院的认定并无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因为借贷双方不太注重借条内容的准确性导致发生纠纷后各执一词。
许中华建议:“借贷双方,尤其是出借人可以参考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借条示范文本,准确地列明如借贷双方主体信息、本金、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一些关键信息,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