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大征期来了,税务局紧急提醒!本月征期不延期!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本月需申报:

另,7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印花税变了!7月1日开始执行,别缴错了税!

2、税务局明确!10万元以上重点核查!查到必罚!

3、突发!个税降了!税务局刚刚通知!

4、7月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到手工资要降了?!

5、再见了,纸质发票!税务局刚刚通知!全电发票来了!6月21日正式执行!

6、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宣布!7月1日起正式执行!


01

恭喜!印花税变了!

7月1日起执行!

印花税,变了!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施行。

新《印花税法》与旧《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10大变化:

敲黑板: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入建设工程合同,统一按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一、缩减了征税范围

二、降低了税率

三、明确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注意: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四、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也就是说,自2022年7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印花税时不用四舍五入了,以后你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再也不用担心应缴与实缴的差异了。

五、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

六、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刚通过的印花税法明确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七、取消了轻税重罚的做法,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个传统就是轻税重罚:

现在新的《印花税法》取消该规定: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法律规范

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征收范围,可消除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担心。

九、规定了同一应税凭证多方所持计税金额

同一应税凭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原规定为“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十、明确减、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下8种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注意这个实务细节,别缴错了!

注意:

1、经济合同当事人涉及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都是纳税人(不包括证人、担保人、鉴定人),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应税凭证的,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如果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或按期执行,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4、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建筑企业实务】

1.异地项目的合同(项目部签订的合同,项目部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1)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项目所在地(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回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备注】项目部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只要有相关的授权可以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代理权的,也是有效的合同),实践中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

2.异地项目的合同(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比如总承包合同):回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的规定,通俗的说,就是以合同的签署日期为准,即合同的签署日期2022年7月1日及以后。

【风险点】

如总公司签的合同,对应的印花税,在项目所在地(异地)缴纳印花税,请问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补缴?同时项目所在地(异地)缴纳错了的印花税,理论上能退回来,提醒,说的是理论上哦!

附:印花税最新税率表

就在刚刚,税务局连发3条公告:对新印花税的执行口径、征管、纳税申报及税收优惠衔接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划重点: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1、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只要有买卖实质,即使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应当缴纳印花税。

2、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3、应税凭证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如何缴纳印花税?

4、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5、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6、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7、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

举个栗子:

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如下:

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更多关于印花税的注意事项:

1、过渡期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2、新印花税法实施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3、建安合同应该在哪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有哪些误区?

02

某建企骗退1.94万,被查3年偷税213.57万!

10万以上,重点稽查!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务总局公布4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1起税务人员在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案件和1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案例

2022年06月01日

6月1日,税务总局公布4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其中2起为税务部门依法对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其偷税案件,另外2起为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数额较大案件。同时公布1起税务人员在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案件、1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案例。分别是:

……

二、河北查处一建筑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邯郸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94万元。同时,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213.57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1.9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依法追缴该公司偷税税款213.57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

近日,多地税务局发布最新公告:留抵退税10万元以上,要重点核查。

1、用好系统促成效。依托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金税三期系统和货劳系统三个平台,完善“一户式”管理机制,紧扣退税政策措施关键时间节点,对税收数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重点对三张报表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疑点,精准开展风险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提醒辅导,对中风险纳税人开展约谈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精准定位抓重点。在税收大数据筛选分析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和大额退税纳税人留抵退税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将退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密切关注企业资金、人数、收入虚构条件,企业变更登记,虚增可留抵税额,长期留抵无收入,短期内大量购票和注销企业等六个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

1、通过抽取金三系统数据,进行指标监控、深度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紧盯一些金额较大、情况复杂、风险较高的退税企业。

2、紧盯“行业预警”,预防风险蔓延,由审核分析组提出行业风险预警,尤其是紧盯光伏发电、商贸批发等高风险行业,分批对照分析。

3、紧盯“抽查快反”,做好风险复核,按照“事后抽查”的防控要求,采取机外方式对已退税10万元以下企业由管局自行抽查,抽查率达到10%以上,对退税10万元以上的101户纳税人进行人工复核,覆盖面达到100%,并根据抽检情况建立高、中、低三级风险等级,提高复核针对性和准确性。

另外,8个重点领域行业5种行为仍是2022年稽查重点:

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稽查。

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03

突发!个税降了!

税务局刚刚通知!

1、调低大部分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

注: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如何计算?

2、调低自然人个税核定征收率

注: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 。

3、本公告自6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4

7月社保基数上调了,影响到手工资?!

7月起,社保基数要上调啦!

以青岛为例:

青岛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6460元,同比增长6.4%。其中,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6929元,同比增长6.2%。

1、什么是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

该文件中明确: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05

“全电发票”来了!

6月21日起正式执行

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不含青岛)等多地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有以下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附件1:

全电发票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5.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6.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8.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电子发票

9.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0.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1.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2.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3.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06

增值税,又变了!

7月1日起执行!

划重点: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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