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国防通信光缆沿线群众实行军民联防护线,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形式,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安全。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乡镇、村组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
一、做到“五个严禁”
1、严禁在光缆通信线路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屋搭棚,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修渠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2、严禁在光缆通信线路两侧各2米(市区内光缆线路两侧各0.75米)范围内植树、栽竹等。
3、严禁在距光缆通信线路20米内进行爆破、50米内进行工程测量和施工。
4、严禁在光缆通信线路旁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5、严禁在季节河、流沙河中,距光缆通信线路上游100米、下游150米内挖沙、堆石。
二、做到“五个不准”
1、在埋有光缆的土地上耕作深度不准超过0.6米。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
3、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4、不准私自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需要施工必须与部队协商。
5、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三、特殊情况
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报部队,必要时派人现场看护:
1、光缆沿线路面严重塌陷、缆线外露,挡土墙、护坡、漫水坡等防护设施损坏。
2、在光缆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架设线路、铺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光缆线路安全,要事先取得部队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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