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写了丹东事件,果然有弹有赞,这倒也正常,现在思想分裂的厉害,你没法要让所有人都同意你的观点,何况你只是普通写作者。

首先要明确,一个警察的违法乱纪不能代表警察这个群体的高素质。我们当然对警察这个职业无比尊重,但这绝对不是民不应该是不能批评个别警察违法违纪的理由。

我们也不能一竿子打打翻一船人,因为一个警察的问题而对这个群体进行整体否定性评价。

这些都是不合适的。

今天继续写这个事件。

621日,辽宁丹东一女子与其父亲驾车外出看病,因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被拦后袭警。

22日,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262118时许,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一经街边境派出所接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振兴区十纬路卡口附近有群众正在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郝某莉(女,41岁)与其父郝某成(男,70岁)驾车往返十纬路交通卡口时,因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先后两次闯卡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郝某莉拒不配合遵守防疫规定,下车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父郝某成上前打击民警面部

一经街边境派出所依法展开调查目前郝某莉因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郝某成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看到,这起袭警案件的受害人是一经街边境派出所,而展开调查的也是一经街边境派出所,做出郝某莉因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郝某成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的要么是一经街边境派出所,如果不是,也是其上级振兴区公安分局根据一经街边境派出所的调查结果作出的处理意见。

这无疑是有违回避原则的。

无论是一经街边境派出所还是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他们与受害民警都是同事或者说同一单位的关系。

这样的关系,你怎么敢保证一定公正执法?

2022611日晚,河北廊坊市公安局通报,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

我从地图上搜索了一下,廊坊广阳到唐山路北大约是170公里路程,开车需要近3个小时,异地侦办无疑会加大办案的成本,但相较司法公正,这种成本花得值,也应当花。

我多次建议,待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时予以考虑法院的整体回避制度,因为目前三大诉讼法都没有规定整体回避制度

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及整体回避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办案机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是办案机关的成员因为公务行为涉及的;三是当事人是办案机关所在地区的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机关、政协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案件;四是办案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及近亲属、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五是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适宜由受案机关管辖的,其应当回避,交由其他机关管辖。

除了可以由振兴分局以外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另外,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这里的上级公安管辖本应可由下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就是所谓的提级管辖。

这也有先例可循。

20201218日,沈阳大学研二学生王某宇发帖称,三个月前(919日),自己因奖学金与同学产生纠纷,在校内被捅伤。

当天晚上,沈阳市公安局回应称,经过大量工作,已经基本查清案件事实,公安机关正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19日凌晨1时许,沈阳警方再度回应,经过初步调查,已决定将此案提级管辖,由市局成立专案组负责侦办此案,务求将该案办成铁案。

我们知道,中国的执法、司法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打官司有时都像踢球一样分主客场,为了防止司法的地方保护倾向,唐山暴力事件异地侦办,当地警方整体回避无疑具有创设性意义。

可惜的是,仅仅10天之后,振兴区分局又犯了这样的低级失误,都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整体回避制度。

或许有人问,你这样说是不是太理想化?其实,在佛山就有这样的异地管辖的案件。

我个人很少办理刑事案件,但在2021年和本所的“论衡明理”刑事团队合作了据说是当地首起袭警案。案件办理效果不错,更重要的是:因为受害人是某区公安机关,该公安机关整体回避,于是侦查、起诉和审判均由第三区公安、检察、人民法院完成。

我当然不敢说振兴区分局办理就一定不公正,问题是回避的本意就是杜绝“瓜田李下”,你刑侦大队办理自己区派出所的警员被袭击事件,你敢说没有一点同情因素?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振兴分局的治安处理和刑事拘留措施都应该立即撤销,将案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出面协调,由丹东市其他区公安机关侦办,或者直接由丹东市公安局侦办。

这就是我们所努力追求的法治程序正义。

202262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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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堂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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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基层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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