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法人、企业、公司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四个概念,但是也正因为很熟悉,有时候反而有点“灯下黑”,错误使用、张冠李戴屡见不鲜。本文就尝试从定义界定、类型划分开始,将这些概念视为一个个集合,对这些概念之间的集合关系开展分析,从而努力实现更清晰的概念认知。
一、概念界定和与类型划分
同一事物可以做多种概念界定、有多种分类视角。为减少争议、增强共识,主要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市场主体、法人、企业、公司的概念与分类梳理如下。
①市场主体的概念界定和与类型划分
关于市场主体的概念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补充一点数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1.54亿户,其中企业4842.3万户,个体工商户1.03亿户。
上述关于“市场主体”概念界定的条文中,除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概念下文会专门论述)外,还有一个“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属于相对陌生的概念。
需要明确,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范畴内的类型划分;也因此,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权威定义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编第四章第一百零二条内容如下: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按照这一内容及其它规定,上文列示的市场主体各个具体类型中,“(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均属于非法人组织。
②法人的概念界定和与类型划分
关于法人的概念界定,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还进一步细分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针对营利法人的概念界定,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针对非营利法人的概念界定,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三节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针对特别法人的概念界定,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可以发现,法人的三种类型中,只有营利法人、部分类型的特别法人与市场主体、企业、公司产生概念交集,而非营利法人、大部分特别法人类型与市场主体、企业、公司概念基本无关。
③企业的概念界定和与类型划分
关于企业的概念界定,多途径检索确认后,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找到直接依据(若有来源,烦请指教)。
百度汉语中检索关于企业的定义为: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贸易公司等。
学术界也众说纷纭,董开军在《论我国的企业概念及其法律定义问题》一文中提到企业概念的一般表述:所谓企业,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结合起来,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分类方面,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企业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大类型,相应的主要法律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以下简称“个独企业法”)。
但是这种分类可能并不能覆盖目前现有的所有企业类型,主要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工作仍未完成。例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④公司的概念界定和与类型划分
关于公司的概念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章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性质,内容如下: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找个/在公司上班 ”是我们经常说的口头禅,这里的公司指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大概念的集合关系
在厘清概念和明确分类的基础上,我们下面利用集合的知识,来更准确和清晰地了解市场主体、法人、企业、公司这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①市场主体和企业、公司之间的集合关系
根据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可以看出,市场主体、企业、公司同属于一个大的经济领域概念范畴:
公司是企业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企业的子集。具体来说,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未完成改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
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市场主体的子集。具体来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市场主体。
这里要特别说明两点,一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法中做了规定,明确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对于其是否属于企业的范畴,并未找到明确说法,本文倾向于认为其属于非企业市场主体;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目前在上图中形式上归入了市场主体(除企业),但是事实上这一条兜底条款也有可能增加新的公司外延或企业外延,在图中所处圈层具有不确定性。
②法人与企业、公司之间的集合关系
根据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可知,法人、企业、公司的集合关系如下:
公司是法人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法人的子集。缩小范围的话,公司是营利法人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营利法人的子集。具体来说,公司+其他企业法人(未完成改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营利法人。
企业和法人有交叉,也可以说企业和法人有交集,交集为营利法人。如第一部分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所论述,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还可以换一种说法,还有另一层集合关系,即营利法人是企业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企业的子集。具体来说,营利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
③法人和市场主体之间的集合关系
法人是民事主体范畴内的概念,而市场主体是经济范畴内的概念,两者具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并不妨碍两者具有一定交集。
具体来说,市场主体∩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也是上文中的其他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三类主体,既是市场主体,同时又具备法人资格。
三、结束语
概念是我们理解世界的重要武器,因此必须对其性能有充分的了解,磨刀不误砍柴工,概念准确才能更好的描述事物。而概念的性能掌握,既要知晓其内涵所指,更要明晰其外延边界。上文尝试在对比中对市场主体、法人、企业、公司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作出梳理,若有错漏、舛误,还望批评指正。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8、高培勇:《市场主体:一个被全新定义的超高频词汇》
9、董开军:在《论我国的企业概念及其法律定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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