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医务人员利用网购来的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质,并予以贩卖。6月24日,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新型毒品犯罪主题),其中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其为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后,指控和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记者了解到,何某1992年出生,原系某单位医务人员。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何某明知某类树皮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某类树皮,磨成粉末后按特定方法熬制成水溶液“死藤水”,先后三次贩卖给袁某某、傅某某、汪某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9年9月23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某类树皮粉末,净重256.55克。

  2021年5月11日,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除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何某三次贩卖“死藤水”的犯罪事实外,何某从树皮提炼“死藤水”的行为还涉嫌制造毒品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何某通过特定方法对树皮粉末进行反复熬制,提炼出“死藤水”,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树皮的天然状态和效用,该提炼行为将原生植物转变成“毒品”,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同时,何某将制成的“死藤水”贩卖给他人吸食,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据此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

  公诉人答辩指出,被告人何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的“死藤水”,不仅制造毒品“死藤水”用于自吸,还多次向他人贩卖牟利,结合其犯罪性质及相关量刑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

  2021年7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死藤水”、树皮粉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宣判后,何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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