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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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据南方工报消息,6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过去一年,全省各级法院聚焦疫情防控、食品药品监管、征收补偿、履行法定职责4类重点案件加强司法审查,支持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诚信、合理行政,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4万余件,占全国的1/12。
白皮书显示,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各级法院新收涉乡镇政府类案件较多,达4884件。此外,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自然资源、公安执法等案件也较多,分别为4632件、3337件、2601件和1962件。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努力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先后有3231件案件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调解方式结案。2021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8545次,同比增长46.6%,“告官能见官”已成常态,行政机关败诉3938件,“民告官”不仅能“告得上”还能“告得赢”。
记者了解到,随着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2021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4.2万件,准予执行率达88.5%,连续4年呈上升趋势。着眼民生关切,全年审结涉工伤、社保、环境、教育等涉民生行政案件1.16万件,审结涉“三旧”改造等城市更新行政案件1413件,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微改造”等发出司法建议185份,不断完善城市群和城镇发展体系,推进服务大湾区城市更新。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疫情防控、生态保护、加装电梯、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不盖章就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告赢社保局
【案情回放】
黄某是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后勤服务员。2019年11月7日,黄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2020年8月26日、12月15日,黄某两次向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新会区社保局”)申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和报销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等作为申请材料。
新会区社保局审核认为,黄某未向提交填写完整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等资料,故不予支付黄某相关两笔住院医疗费用。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无法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材料,在于黄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医疗费用垫付争议。社保经办机构以此为由对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核定,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显然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核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职责,相关垫付争议可另行通过法定途径进行主张及解决,据此判决:新会区社保局于30个工作日内履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黄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179377.76元款项的给付义务;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法规未将提交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相关申请材料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本案社保经办机构对该申请材料的要求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不符。人民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直接判决确定应当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实质化解相关争议,有力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错登犯罪记录15年不改正 公安局被判赔5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江某在2003年11月、2005年8月被以犯有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为由,先后登记在“广东禁毒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江某发现该情况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根据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及城外派出所出具的两份《证明》,本案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318的原告江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其系被当时办案民警错误当成湛江市另一位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316的案外人江某。2020年7月9日,江某向雷州市公安局邮寄了关于删除错误登记的违法犯罪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请。该局于当日签收,至一审庭审结束时,仍未对江某被错误录入的前科犯罪记录作清除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州市公安局存在错误将江某作为犯罪前科人员录入公安系统的明显不当行为,事实清楚,但不存在法律规定侵害江某人身权的情形,江某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判决:一、责令雷州市公安局在七日内消除江某的违法犯罪记录;二、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江某不服,提起上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雷州市公安局经江某多次反映仍未对错误登记的犯罪记录进行删除处理,致使该错误存在十多年,明显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江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予赔偿。据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限雷州市公安局于六十日内向江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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