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时报记者 尹薇)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通告中首次通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到,在被殴打的四名女性中,“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轻伤如何定义?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上查阅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轻伤”是指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或轻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鉴于被打几位女性具体受伤情况并不十分明了,根据伤情鉴定,颅骨骨折、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鼓膜打穿、听力障碍等均在此范围内。
图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 颅脑、脊髓”部分定标准截图。
伤情鉴定是谁做的?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鉴定结论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做出。据悉,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创建于1951年,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执行中央编办、司法部赋予的承担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和技术指导。
记者请教了多位司法鉴定方面的专家,他们告诉记者:“伤情鉴定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根据病例材料、拍摄的片子,同时检查伤者,结合起来判断。类似这样重大案件会有两名甚至以上副高级专家鉴定,且经过国家级专家小组会诊的,不可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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