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招标项目应当对评标结果公示,怎样公示呢?


对评标结果的公示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的规定。


1.

评标结果公示项目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有三种对公示方式,进一步分析如下:


1.1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作为对招标公告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公示,一般应当选择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评标结果。


1.2

依法进行邀请招标项目

招标人不在或不能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而是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例 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时,评标结果无需或不能在国家指定的公开媒介上公示评标结果,招标人需按照一对一的方式,将评标结果告知投标人,接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监督。


1.3

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

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的采购项目。这类项目是否招标,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即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依法决定,因为公示的实质,是接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监督,让投标人知晓评标结果。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公开招标项目,也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评标结果


2.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


2.1

否决投标的公示

投标人在初步评审中,无论是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还是在响应性评审中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如实公示其投标被否决的依据和理由。


2.2

中标候选人公示

应如实公示评标结果中的投标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和履行期限,特别是,确定的其排序因素值

招标人应如实公示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履约能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委派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2.3

异议提出的渠道和方式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是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 评标过程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途径。


要求投标人的异议包括下列内容:

①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 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异议的基本事实;

④异议人的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03

评标结果异常的公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列,或是评标委员会少数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了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人应当如何公示评标结果呢?


招标人需要如实公布评标结果!即并列第一的,公布并列第一的依据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了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将评标委员会签署的评标结果和该成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同时公布。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十章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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