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我国对于死刑的选择一向慎重,只有罪犯的情形达到极度恶劣、影响极度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使用死刑。而死刑的方式,目前主要采用两种:枪决与注射。其中,枪决的使用又更加广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枪决的历史由来久远,而注射是在1997年之后方才流行开来。关于枪决与注射的最大争议是:哪一个更痛苦?哪一个更具备人道主义?这些争议也组成了枪决与注射的区别。

很多人认为枪决不过一瞬间,穿脑(或穿心)而亡,痛苦持续短暂,而注射从药物进入体内,再到摧垮人的各项器官,直至心跳停止,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走向死亡的这个时间段无疑是痛苦的。实际上,这种说法不完全错,但也不完全对。

枪决的确结束快,但临上刑场之前,面对枪口,罪犯内心是崩溃的。而且被子弹打中的那一刻痛苦剧烈,中弹之后,并不会立即死亡,还会经历一段痛不欲生的死亡过程。当然,有时候注射的痛苦则小得多,如果药量与罪犯的身型相匹配,能实现快速致死,痛楚定然比被子弹穿身来得小。

注射痛苦的大与小,除了与身型相关,与注射的是哪个药剂也有关。目前用于注射死亡的药剂总共有三类:1.硫喷妥钠。它可以快速使人丧失意识,也是最常见的麻醉剂2.巴夫龙它是一种管制药剂,用于肌肉麻痹曾有专家说明,这种药物能给人带来极大痛苦,体内点燃火箭燃料,整个人像着火一样3.氯化钾。将会导致心脏停止跳动

总的来说,枪决与注射的痛楚到底哪一个更大,是十分难以确定的。但能确定的是,注射相对而言更加人道主义一些,这是针对执行人员而言的。如果讨论哪一种死法对罪犯更人道,则毫无必要,因为死刑本就带有惩罚性质,惩罚必定是痛苦的,如果我们去减轻罪犯的痛苦,那谁又来减轻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痛苦?

之所以说注射更为人道,是因为枪决时,拿枪的执行人员必然会有不小的压力,不仅要瞄准射击点,还要经历一次杀人的滋味。而注射则不同得多,一般注射的药剂都为系统匹配好,执行人员只需将药物送进针管中,这个过程的心理压力比枪击小很多。

纵使注射对执行人员更友好,但在具体实践中,枪决却被采纳得更多,这由二者的成本、耗时导致。注射死刑所采用的药物不得私用、滥用,都需要相应的机构发放,并且有专人进行护送,路上还会产生运输费、保管药品费等费用,曾有人大致估算过,一个死刑犯注射的费用平均大约为6000元。

这一费用,使得不少人猜测,只有富人能使用注射,平民只能采用枪决。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无论是哪一种死法,所有费用一律由国家承担,不需要罪犯及其亲属支付,更不存在贫富之分。罪犯最终会被采用枪决还是注射,由相关部门确定。也正是由于考虑到注射死刑高昂的费用,所以枪决的使用率更为频繁。

弄清二者区别之后,不妨再看看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判处为死刑的罪犯都是罪大恶极、对社会危害不可估量的一类人。如果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还可判处死缓。犯罪分子被判处了死缓2年,在法定服刑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则可改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可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能看出我国对宝贵生命权的重视,以及对死刑的一再慎重。

此外,并非所有罪大恶极的人都会被判处死刑,一般未成年人、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审判期间的孕妇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血腥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特殊群体的特殊性。

当然,现在很多国家以人权为重,不断将死刑废除。我国是否需要废除,也引来了很大争端。到底适不适合废除,这里引进一个真实的案例说明:重庆的黑社会头目王紫绮用美容院的幌子,雇佣、强迫女性从事卖Y

为了让这些女子服帖管理,她专门找来看门保镖,控制一众受害女性的人身自由权。同时,碰到受害者不愿意卖,殴打、辱骂,乃至杀害,她无不做过,全然把女性当成了赚钱的工具。而她多年来,强迫的女性高达2000多名,更是造成了部分女性死亡、重伤的严重结果。20108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紫绮死刑。

血淋淋的案件摆在眼前,很多人第一印象可能是:这个人怎么能不是死刑?若被判为无期,根据法定程序,是有可能成为有期,再次出狱。她一出狱,2000多的受害女性及其家属该如何面对?

死刑一直存在,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威慑效果。一旦废除,居心不良者知道自己不管如何杀人纵火,都不需要付出生命代价,那么,这该是多么恐怖的一件事。(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述,侵删;原创文章,禁止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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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dfh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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