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天津6月1日电 (杨子炀)记者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近针对一起不愿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离婚案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据介绍,于某与崔某2017年前后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个儿子,后被诊断为自闭症。二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崔某表示同意。但双方就其婚生子由谁直接抚养问题争议较大,均表示没有能力直接抚养孩子。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其婚生子刚满4周岁,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对其更为有利,判决由于某抚养婚生子。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婚生子由崔某抚养。
天津三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生子系自闭症患儿。离婚诉讼中双方虽对解除婚姻关系存在共识,但对离婚后二人所生自闭症患儿的抚养存在较大分歧,二人虽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主动承担孩子的治疗及陪护责任。法院认为,于某与崔某应承担起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照顾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在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承担对婚生子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判决由任何一方抚养,故二审依法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认为,在离婚纠纷中不仅要处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而且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本案系于某起诉与崔某离婚而引发的双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具有伦理性、人身性、义务性、法定性,不能拒绝及放弃。面对身患自闭症的幼子,夫妻双方更应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积极治疗陪护,尽力为孩子营造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婚姻关系需要用心维系,孩子的健康成长更需要父母细心呵护,而面对少数家长违背公序良俗、一味趋利避害、置患自闭症幼子生存权益于不顾的自私心态,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二审判决体现了离婚诉讼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标准,坚持充分保护案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审判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力量。
民法典倡导“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孩子的依靠和港湾,理应对子女关心爱护,善尽抚养抚育之责。对违背公序良俗,背离传统家庭伦理,推卸抚养教育责任的,法院应当明示警告其过,维护儿童权益,要求父母双方妥善对子女未来做出安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