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陈希

视频剪辑 李辉

通讯员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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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湿地?能不能在湿地开展旅游?破坏湿地只需交罚款了事?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对此进行了详解。

灵秀湖北,拥有长江、汉江、清江等交汇形成的全国最大江河湖泊复合淡水湿地生态系统。湖北省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湿地保护法》,介绍贯彻落实该法的相关措施。

江夏安山湿地(极目新闻记者李辉摄)

终结“九龙治水”的管理困扰

新洲涨渡湖湿地(极目新闻记者李辉摄)

湿地、森林和海洋,是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什么是湿地?该法明确定义: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湖北省林业局副局长黄德华表示,此定义借鉴《湿地公约》的合理规定,又考虑我国湿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保护的现实需要,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排除在外,在最大限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同时,保护农业、养殖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生态环境立法以协调发展为原则的内在要求。

该法结束了过去湿地管理“九龙治水”的困扰,规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明确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该法强化了湿地保护责任落实:第49条,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神农架大九湖国际重要湿地(湖北省林业局供图)

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纳入责任制

武汉金银湖国家湿地公园(极目新闻记者李辉摄)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是该法一大亮点。”在湖北省林业局湿地保护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少明看来,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意在尽可能减少湿地占用。

“依法占用湿地,也必须还。”王少明介绍,该法第21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所谓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依法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保护湿地资源,也可科学合理利用。根据该法第26条,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武汉沉湖国际重要湿地(湖北省林业局供图)

破坏湿地不仅受罚还必须修复

破坏湿地,不只是交罚款了事,还得限期按要求修复,《湿地保护法》就是要将湿地保护到底。

根据《湿地保护法》,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限期修复湿地,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每亩最高罚666万余元。”王少明解释道。

泥炭土也是宝贵资源。违规开采泥炭的,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修复也不是随随便便地应付了事。“修复方案要先审批,修复完后还要验收。”王少明说,该法规定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

咸宁市崇阳青山国家湿地公园(湖北省林业局供图)

观水鸟影响鸟类觅食亦是违法

该法提出了对水鸟及水生生物的特别保护。

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这一条对水鸟进行了全方位保护。”武汉市观鸟协会会长颜军介绍,水雉等水鸟在浮水植物上产蛋孵化,而有的部门清理湿地浮水植物对它们就是灭顶之灾,但难以取证,现在有了《湿地法》,应能矫正相关部门的做法,同时保护水鸟也有了坚实后盾。

此外,文明观鸟不再是道德方面的约束。颜军说,观鸟要保持距离,不能影响它们的生活,否则就是违法。

6月1日《湿地保护法》就施行了。湖北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昌友表示,接下来将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尽快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十四五”规划和泥炭沼泽湿地等专项规划;加快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编制湿地名录,开展湿地生态补偿、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召开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等制度,推动湖北湿地保护地方法规的制定出台。

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保护一块湿地,实为保护整个地球生态系统。

洪湖国际重要湿地(湖北省林业局供图

链接:

截至2021年底,湖北已建成国际重要湿地4个(洪湖、沉湖、网湖、大九湖)、国家重要湿地8个、省级重要湿地54个;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66个,省级湿地公园38个,湿地保护区(小区)72个,省级小微湿地试点20个。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1、2、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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