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不少企业在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这些账龄很长的应付款,有些可能还会支付,而有些却可能连联系人都找不到,对方单位也可能已经注销了,导致这些款项无法支付。
比如A企业在清理往来科目时就发现了一笔挂账为B公司的应付账款,经办人已经换了好几拨,对方单位B公司也联系不上,网上查询B公司的信息却发现,该公司早就注销了。A公司这笔应付款项是无法支付出去了。
那这种应付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呢?简单点说,就是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我们先查阅《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第6条中列明了9种收入形式,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并没有明确写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收入的情形,但是这里面第9种情形写着的是“其他收入”,兜底的条款,所以也没法根据这条规定说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就不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对上面的第6点中第9种“其他收入”形式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明确包括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好了,到这里,我们应该清楚了,这种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就是所得税法中的其他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具体应该如何来把握呢?也就是,什么样的款项,可以被认定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有什么判断标准吗?
在北京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里,倒是有相关的解答。在该文件中说,企业作为当事人,要去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然后由企业判断这些应付款项是不是无法支付。
因为企业要认为这些应付款项无法支付,那么就需要交税,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都不会去做这个认定,宁愿一直挂在账上。
但是税务局却不会这么干。
所以,税务局也会有一个他们的认定标准,也可以说是依据吧。就是如果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表明:
1、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债权人失踪或死亡
2、债权人是法人的,债权人注销或者破产
税务机关就可以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并将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计入到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知道了税务局的这个标准,那么至少,你应该按照税务局的标准,在知晓到了债权人有这种情况的时候,就应该将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