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杭州检察

【编者按】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法治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杭州市检察院整理了8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带您深入了解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1

黄某某等10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上城区院)

2

艾某某等1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拱墅区院)

3

陈某某、梁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西湖区院)

4

杭州某有限公司、叶某某等4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余杭区院)

5

韩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萧山区院)

6

姚某某、章某某假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案(临平区院)

7

靳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妨害作证案(淳安县院)

8

阿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建德市院)

黄某某等10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上城区院)

【要旨】

在办理侵犯老字号品牌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检察机关组建专业化知识产权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利的的同时,注重打击与追赃并重,积极促进民事赔偿,帮助企业挽回百余万元经济损失。同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所处的地位、作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处理,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等上家订购未经授权制作的带有“胡慶餘堂”“胡庆余堂”商标标识的金属字、合格证、塑料内盒、纸袋、说明书等配件,加工成成套木质礼盒并出售给被告人陈某乙、刘某甲、李某某、毕某某等人,共计非法制造带有“胡慶餘堂”“胡庆余堂”商标的标识25万余件,销售22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0余万元。

2019年底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明知黄某某上述行为,仍帮助实施订购包材配件、销售木盒、记账等行为,共计参与非法制造“胡慶餘堂”“胡庆余堂”商标标识14万余件,销售11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

2017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刘某甲、李某某、毕某某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购买印有假冒“胡慶餘堂”字样的长木盒、方木盒、手提袋等包装材料,分别在各自经营的位于本市上城区的店铺内将上述购买的包材用于包装人参、燕窝、虫草等中药材,并向顾客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1.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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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等1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拱墅区院)

【要旨】

制假售假类案件中,一直以来存在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诈骗等的定性之争。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涉案假酒之“假”的关键问题,厘清刑法基本概念,确保案件精准定性。同时,对案件中涉及的众多销售网点,及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交线索,并将核查情况通知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查处,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徐某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低价购得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品牌的白酒,后分别以1300元/箱53度茅台酒、850-900元/箱52度五粮液酒、450元/箱52度剑南春酒等的价格多次销售给本市相关门店,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9.58万余元。

被告人汤某某、吴某某、涂某某等人在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情况下,为销售假酒非法牟利成立“五粮液专卖店”,从艾某某、徐某某等人处购入假冒白酒,对外以“五粮液专卖店”名义,以假充真向社会公开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百余万元。上述人员形成一条集大宗批发、终端销售的假酒黑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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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梁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西湖区院)

【要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有力举措。本案中,全自动平衡机属于高端智能装备,而被害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双方和解,既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化解了矛盾,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为非公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宁提供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到2019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购买杭州某公司生产的全自动平衡机并雇人破解的方式,获取安装在平衡机内部的控制软件,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该控制软件,并自行生产及销售装有该控制软件的平衡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71267.81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侵权产品,仍然帮助梁某某,负责平衡机的对外销售工作。

经鉴定,梁某某修改的控制软件和杭州某公司的控制软件构成整体实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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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有限公司、叶某某等4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余杭区院)

【要旨】

“五芳斋”是我省老字号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年来,有非法商家以牟利为目的,私自印刷含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礼品盒并进行销售,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五芳斋公司的利益。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听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多措并举助力老字号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杭州某有限公司团购部经理,为了增加公司效益,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某某同意,在未经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蔡某某生产带有“五芳”9720610号商标、“五芳斋 WU FANG ZHAI”36488540号商标的礼品盒。被告人蔡某某在未经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设计并生产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礼品盒65000个,以人民币27万余元的价格销售,并运送至杭州某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仓库,用于包装“五芳斋”粽子出售。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查获印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礼盒共计50673个,其余均已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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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萧山区院)

【要旨】

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跨国境、跨地域犯罪,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强化职责担当,既精准打击犯罪,又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执法理念,注重保护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受他人委托,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决意假冒浙江某公司所有的B**、H**两种注册商标的杀虫剂(均系出口国外的知名品牌)。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经与张某某商议,由其经营管理的山东某公司提供场地、人员、生产设备等条件,负责制造两种假冒商标的杀虫剂空罐体。期间,具体由被告人白某某负责印刷两种假冒商标的杀虫剂罐体铁皮;由被告人韩某某负责制造杀虫剂空罐体;最后由张某某利用山东某公司的生产线,负责灌装杀虫剂溶剂,并负责运输、销售至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

截至案发,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累计假冒B**牌杀虫剂55944瓶,非法经营金额约人民币186480元;累计假冒H**牌杀虫剂约12000瓶,非法经营金额约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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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章某某假冒“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商标案

(临平区院)

【要旨】

本案是浙江省首例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刑事追责+公益诉讼保护”的新工作模式,落实“一案三查”机制,打破民刑壁垒,促进刑民证据转化,引导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运用“检察听证”“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地理标志公益诉讼保护,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实现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升级。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商标作为标题、图片、文字描述等进行宣传,并从被告人章某某等人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外包装袋、茶叶罐等,将非出自西湖龙井茶产区的茶叶以“西湖龙井”茶进行包装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元以上。

202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姚某某仓库查获大量带有“西湖龙井”“西湖龍井”字样的茶叶袋、茶叶罐、商标纸,以及用于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的大量茶叶和封口机、标签打码机、快递单打码机等。

经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认定,上述带有“西湖龙井”茶产品的生产商及销售商均未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也没有获得包装印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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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妨害作证案

(淳安县院)

【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引导公安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同时加强与技术部门协作,获得技术支撑,有力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办理,不仅向社会展示了检察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还为国内知名商标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靳某某在未获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由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控制、被告人曹某某负责管理生产的两家工厂生产假冒的烟酰胺精华液。2019年3月至12月,上述两家工厂生产并向靳某某销售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计368万余瓶,累计销售额约人民币682万余元。为扩大产量,其中一家工厂还委托被告人许某某经营的公司生产假冒的涉案商品36万余瓶,累计销售额约人民币4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

同年,被告人靳某某将上述假冒的涉案商品通过线上旗舰店、线下渠道进行销售,销售总量200余万瓶,累计销售额达人民币2520余万元。

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冯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假冒某品牌烟酰胺精华液一事,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与该品牌精华液有关的销售订单、出货单、会计凭证等证据,同时组织公司相关生产、财务人员开会,要求相关人员销毁上述证据,并统一口径,不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阻挠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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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建德市院)

【要旨】

检察机关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能动履职,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犯罪,借助专业领域人员辅助办案,综合运用全案证据审查认定。在有力指控犯罪的同时,注重打击与维权并行、定罪量刑与财产处置并重,同步推进刑事办案和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杭州市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并提供证据支持,全方位保护企业合法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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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第三检察部

编辑 |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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