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装修公司业务量减少,因此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装修公司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员工对此不满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付任职期间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近日,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员工双倍工资等合计2.8万余元。

受疫情影响未签劳动合同

张丹(化名)是一名高级设计师,去年4月份,我市一家装修公司聘请她担任设计师,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客户设计费的50%归张丹所有,如果客户认可其设计并成功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再依照履行合同金额的3%至5%给予张丹额外报酬。

受疫情影响,装修公司业务量比较少,因此一直没有与张丹签订劳动合同。张丹入职后,成功为公司签订了三个大单,但公司并未按约定足额给付张丹设计费和履行装修合同提成。无奈之下,去年9月初,张丹通过微信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并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装修公司给付任职期间的履行装修合同提成、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丹的仲裁申请。对于张丹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装修公司称,由于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少,所以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同意给付。也不同意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装修合同提成。

公司赔偿双倍工资等2.8万余元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张丹主张的合同提成、设计费提成问题,由于双方无书面约定,且装修公司予以否认,因此无法认定。装修公司在张丹入职一个月内未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给付其双倍工资。由于装修公司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过错,所以张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支持,但张丹工作未满半年,因此只能支持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去年12月21日,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装修公司在10日内给付张丹9月份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装修公司不服,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今年3月2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装修公司的起诉。装修公司不服,又以同一理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丹是去年4月份入职,装修公司应当在张丹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9月份张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应当给付二倍工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由于张丹入职5个月,解除劳动关系过错在单位,故应当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4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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