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团伙组织十多名卖淫女,在衡阳蒸湘区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这些失足女子的身价,从1380元到1780元不等,但绝大多数收入都被组织者占有——每次完成交易,她们只能拿到嫖资中的400到800元。也就是说,组织者抽成近70%。最终这一团伙被警方打掉。2022年3月,我们从衡阳市蒸湘区检察院披露的司法文书中,还原了此案细节。

汤某是湖南衡阳人,他安排人员在衡阳市蒸湘区某酒店,组织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汤某负责招募、雇佣卖淫人员及业务员,并聘请丁某在酒店内负责接待嫖客、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和收取嫖资等工作。该卖淫组织卖淫女的身价从1380元至1780元不等,卖淫女每次性交易完成可以从中抽取400元至800元不等的提成。

衡阳市蒸湘分局治安大队在对缦吉酒店查房过程中,发现该酒店407、410房间内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现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卖淫女白某、郑某及嫖客顾某、刘某,抓获正在接待嫖客的丁某,抓获正在挑选卖淫女的嫖客周某,抓获等待卖淫的十六名卖淫女。

失足女子陈某称,自己经“飞哥”介绍加入了“宽哥”的卖淫组织,当晚在组织的安排下在缦吉酒店卖淫3次,获利2100元,8月12日卖淫1次。该卖淫组织大概25人左右,“宽哥”为老大,若干个“业务”、1个女财务、1个女保姆、18个左右的卖淫女,每次卖淫价格从1380元至1780元不等,由“业务”统一收取再进行分配。

丁某是该卖淫组织的“业务”。服务流程是等“业务”把嫖客带过来后,“业务”就会喊卖淫女去一个固定的房间“试房”,“宽哥”负责确定卖淫女的价格,然后在“试房”的时候“业务”就会告诉客人每个卖淫女的价格由客人挑选,客人挑选好之后,被选中的女孩就回去换衣服,接着由“业务”负责先收钱。等被选中的女孩换好衣服,“业务”就会过来告诉女孩去缦吉酒店的哪个房间进行卖淫服务,等卖淫结束后就返回到312或者313房间休息等待下一单卖淫服务,卖淫女的工资第二天下午由一个女财务逐个发放。

缦吉酒店前台吴某则证明缦吉酒店8月份入住率突然提高,大概提高10间房左右,8月4日至12日每天多开的10间房都是集中付房费。值夜班期间进进出出的人多了,时不时有男的直接坐电梯上楼,到了凌晨3、4点钟就有女的陆续离开酒店。

缦吉酒店财务谢某证明,缦吉酒店从8月4日起入住率提高很多,当天大概比平时多10间左右,有一大笔支付房费的金额,大约是2000多元。但是谁付的房费只有前台知道,她只负责对账,不负责管理。

丁某到案后则供述称,他是案发前在一周通过招聘来到缦吉酒店的卖淫窝点工作,负责在303房间内接待嫖客,带嫖客挑选卖淫女、收取嫖资。这个卖淫组织有一个老板,是老板面试他的,还有一个叫“宽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小名叫“丽莎”,还有一个保洁员伍某以及一个小名叫“马姐”的管理人员、一个保安,保安负责在酒店外面把风。这个卖淫组织卖淫女每天有十来个,卖淫女辞职的频率比较高,每天也有新的卖淫女来上班,也有卖淫女离职。

丁某辩解说,其只是负责接待嫖客、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代收嫖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不是涉案卖淫组织的决策者、招募人、嫖资制定者,犯罪非法所得利润分配和发放人,仅是一般受雇人员,没有参与组织内部制度制定、小姐招聘及嫖资价格决定等工作,其工作内容为介绍、接待客人,其涉案行为属于辅助性的履职行为。对卖淫活动没有管理权或控制权,没有负责小姐的招募、培训、管理或者卖淫场地承租、工资结算及人员考勤;丁某没有控制、约束卖淫人员,本案不存在强迫、暴力、威胁、引诱卖淫,未公开宣传卖淫活动,也不存在未成年涉案,社会危害性有限。

丁某还说,自己入职时间短、收入少,其本身是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在犯罪组织中地位低、作用小,主观恶性不大。

衡阳市蒸湘区法院一审认为,丁某明知他人以在酒店开设房间的方式组织卖淫活动,仍在卖淫组织从事通知卖淫女到指定酒店房间,再通过介绍嫖客来到房间,由丁某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介绍卖淫女价位、收取嫖资再带至其他房间进行性交易等方式组织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院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比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人一般不参与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所具备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微信聊天与转账记录、卖淫女与嫖客等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结合丁某的供述与辩解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丁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客观上直接参与实施了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介绍卖淫女价位、收取嫖资等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一审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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