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静

第1103期

周文甫先生正在编纂《松木岭村志》,闲谈中,我请他特别关注一下契约文书资料,若有发现,可作归户整理。2020年4月14日,我与文甫、名农、锡其一行四人去屯溪商量《绩溪徽学通讯汇编》印刷事宜,回县后我送文甫先生回家。他在车上递给我一个大信封,内装有一叠旧纸文书,嘱我拿回去帮忙整理,并叮嘱好好保管。

周告诉我,这批文书户主为绩溪县家朋乡松木岭村周必俊。他是绩溪周氏垚公二房33世孙,父文助(1946-2011)。文书为祖上遗存物,是其父亲留下来的,保存基本完好。契约多为棉纸,长宽大小不一,毛笔字,计29份,其中包括文甫先生早年从周必俊家借出归还时留存的道光年间“碓约”复印件1份,这份碓约原件这一次没有找到,幸亏当初留下了复印件。这些契约,时间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至建国后的1953年,横跨清、民国、共和国三个时期共105年,其中道光1份(复印件),咸丰4份,同治7份,光绪6份,宣统1分,民国8份,共和国2份(包括内容相同的草契一份)。

文书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道光二十八年六月初七桐木岭水碓合议书(复印件)

桐木岭周、方、吴、汪四姓人等,今凭僧家门口乾隆三七年建造水碓稻草屋乙堂失火多次。今因失火一光,二十四股商议复新建造,盖瓦碓墙,将碓基山云寺僧家每年包僧人碓软米二十四升,照股均出,不得短小。建造以后,倘有进碓者出钱四两正,入众公用。霸碓者欺弱,罚钱五两入众。碓下有旧料,众家出卖,毋许或私入己。今欲有凭,立此合议为据。道光二十八年六月初七。

立合议人:周告化、周细法、周冬喜、周有妹、周春妹、方有富、吴娅头仝周添妹、方添社、方有妹、周召妹、周金汝、汪全有、方有庆仝周承正、周元福、周行寿、周冬久、周寿海、方林仝周细妹、方金妹仝方娅头,周庆、周召法、周十妹、方观来、周冬久仝方有法。代笔:僧住文。

2、坟墓出典。咸丰十三年三月。方玉林仝侄建海将十四都富伦村 一坟墓出典与松木岭的周冬久,典价大洋六两。38×46公分。

3、兄弟子侄立合同祭祖发胙。咸丰七年(1857)三月初四,周冬久及弟立惩、侄四人,议定清明田三处轮流执管,用于祭祖发胙(有一式二份)。若不孝败清明祖业,甘罚钱十两。40×45公分。

4、分家阄书。咸丰七年(1857)三月初四立,计15页。承商逝后,妻胡氏为长子春久、次子冬久、三子立惩、四子立玉分家。阄书第四页有“桐木村殊字号土名门前楼堂”字样。最后一页有:同治四年二月初三弟金寿、三庆再批。依口代笔:方德福。这是若干年后,金寿、三庆提出对各人阄书下的部分财产进行个别协商调整。20×23公分,计10页。

5、山场卖契。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周文鼎派下人等将牛栏毛山二亩出卖方有法,价银五两。354×5公分。

6、财产出典契约。同治元年二月,周至保将麦田半亩、灰堂一个、杨柳树二株,出典与弟金寿,典价钞三两。334×3公分。

7、山场卖契。同治二年正月十七日,方阿周氏将牛栏屋毛山一亩卖与周记宝,纹银五两。36×44公分。

8、土地卖契。同治三年四月,程振培同弟、侄将松木岭16处杜卖与胡以南,曹平纹银五两。村名为“松木岭”。32×37公分。

9、房屋扒补契约。同治四年二月初三,周记宝将东后步楼上房扒补给弟金寿。内有“桐木村”字。23×46公分。

10、房屋当约。同治四年七月十四日,周正永将东后步房乙堂典当侄金寿,大钱一两六钱。46×22公分。

11、坟水典约。同治十年二月十三日,唐昭兴将阳山墓典与周金寿,典价大钱十二两。42×33公分。

12、土地典约。同治十年九月初四,许启槐将麦田岱半亩出典周金寿,大钱六两。34×41公分。

13、合典田护祖坟合议书。光绪十二年十一月,周立寿、立富、立有、三庆、德祥将田合典于兴富名下以护祖坟。504×3公分。

14、麦田典约。光绪十三年,周三庆将横山小顶麦田半亩出典侄灶根,典价洋一元。37×44公分。

15、楼屋换契。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周三庆将楼屋换与侄灶根互换。村名“松木岭”。374×3公分。

16、房屋换契。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周三庆与侄德祥房屋互换。43×38公分。

17、房屋及地基卖契。光绪二十九十月,周德来将楼屋地基及楼上后部房卖与兄灶根,纹银二两。有母程画押。364×1公分。

18、水田典当。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日,周敦钏同弟长松将中坞小顶水田二亩卖与周记宝,英洋十五元五角。294×1公分。

19、房屋换契。宣统元年,周德来与德祥有关楼屋互换(内有族长炳富签名。中人为方灶贵)。44×50公分。

20、召租书。民国10年十月,周灶根召租山云洞口大小买田八分于程干恂、湜垒。每年谷一百斤。221×4公分。

21、山场卖契。民国13年八月,六童公派下人等将土名中坞阴培山山场卖与派下周灶根,大洋七元,族长立湖,分长立兴。有契税条。4549×公分。

22、水田出典。民国14年,周阿方氏将破屋底小顶水田一丘地出典周灶根,典价银洋二十七元。444×9公分。

23、坟水典约。民国16年四月,周灶有将墓典与周观华,典价大洋八元。3236×公分。

24、土地卖契。民国19年三月,因善会派丁贴钱,许云祺将屋边田一丘出典周观华。大洋九元。村名“松木岭”。313×7公分。

25、坟墓典约。古历民国28年九月,方周清出典土名江城墓坟水一棺给周观华,法币洋伍拾元。4150×公分。

26、坟水典约。民国32年九月,周德纯将墓坦上墓典与周观华,法币六十元。355×1公分。

27、土地互换。民国38年七月二十二日,周观华与周至聚两号田地自愿互换。村名为松木岭。20×40公分。

28、房屋卖契:1953年12月14日,绩溪县人民政府印发卖契(正式,44×38.5公分),有绩溪人民县政府公章及县长王庆昌印章(县政府开具的契税条,有县政府财粮科方灶全印)。中证人:方大成(鱼龙山人)。

29、1953年12月30日,绩溪县人民政府印发卖契(草契,44×38.5公分)。绩溪县第六区尚村乡松岭村周观洪将村中上新屋楼房一间,以币五十万元,卖与周观华。草契上有“绩溪县尚村乡房地产权监证章”。

旧属绩溪遵化乡十五都的松木岭村,始建于明代中期。此前,这片土地上有吴姓原居民居住。明嘉靖年间,绩溪垚公二房十八世文昱公从本县湖里村迁入,为松木岭村周氏始祖。而今松木岭周氏已繁衍至36世。据清宣统《松岭周氏宗谱》 记载,清咸丰道光年间,村中只有二十余户人家、百余人。整理发现,周必俊户文书按性质分,有分家阄书,水碓合议书,坟墓、水田、房屋等财产出典契约,楼屋互换、房间扒补契约,土地、山场、房屋及地基买卖契约,召租文书,土地互换契约、政府卖契公文等种类,涉及客体范围较广。据此契约内容分析可知:

一、徽州乡村土地法律关系基本稳定。这批归户文书,多在清中后期,主要涉及周必俊户祖上31世以上三四代人生活时期的财产法律关系变化。虽朝代更迭频繁,但耕民手中的田地山场及房产主要通过遗产继承方式取得,相对稳定,也体现了对民间传统习惯的恪守。如,周承商逝后,妻子胡氏立“分家阄书”。与立分家阄书同日,还立有一份“兄弟侄子立合同祭祖发胙”文书,与“分家阄书”相关连。此份“分家阄书”到了同治四年(1865)二月初三,由“弟金寿、三庆再批”,方德福“依口(述)代笔”,在阄书后页只作了少数更动,显示出村人对契约精神的坚持。

财产以“典当”形式出现,也是稳定产权关系的一个例证。这批文书共有典当契约12份,其中坟水典约6份,也表明徽州人重视死后安葬,坟墓被视为家庭家族重要财产。

有关土地田产房屋产权变更,一般都比较谨慎,民间多以典、租、换方式微调产权关系,土地、房产纯粹买卖只占少数,且这种绝卖文书有族长或分长见证签名。这批文书中田土山场买卖契约只占8份。如宣统元年,周德来与德祥有关楼屋互换,内有族长炳富签名。民国13年(1924)八月,六童公派下人等将土名中坞阴培山山场卖与派下周灶根,有族长立湖、分长立兴签字,并有契税条,手续完备。

二、契约利害关系人以“村人”为主。这批文书当事人,有名可溯的,为28世周立久,29世周行全,30世周德有(乳名灶根必俊曾祖父),31世周至顺(乳名观华),必俊祖父。立约人涉本户28世周立久、冬久这一代4份,29世周行全 没有找到相对应契约,30世周灶根2件,31世周观华7件,其它均与松木岭周氏家族有关,且涉及村中吴、方、汪等他姓,也出现了外村人、山云寺僧人等个案。如周灶根将水田租给外村人程干恂、湜垒耕种,这两个人是何村人士?根据名字分析有可能是绩溪十一都仁里一带人。村人与十四都富伦村方玉林的契约,也是跨村界的契约。

道光二十八年六月初七“水碓重建合议书”,由僧人住文代笔,实际上是在他的召集主持下订立的一份合约,涉及村内吴、方、周、汪四姓,有29人签字,立约内容包括村人每年交山云寺软米24升,也反映出松木岭村与周边山云寺的一些依存关系。

女性在契约中没有法律地位。文书中,一般只出现女性的姓氏而没有名字。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周德来与兄灶根的房屋卖契,有母程氏的“画押”,母亲程氏虽未列为“中人”,实际上起“中人”作用。如,咸丰“分家阄书”是周承商逝后,妻胡氏为子女立的分家阄书,书后有“立阄书主母胡氏”画押,有姓无名。还有,同治二年方阿周氏立的卖契,民国14年“周阿方氏”立的典约,是妻随夫姓的一种书面写法,是否是同一个人的两种不同写法?值得研究。

三、这批文书写作格式规范。除了当事人签字画押,一般都有“中人”签字画押,代书人签字。从出现多位代书人看,村中有一定数量的“代书人”。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徽州人对读书识字的重视。1953年两份绩溪县政府卖契公文,基本格式延续前朝,但内容更为详细。契中栏内填有松岭村为“绩溪县第六区尚村乡”,卖契“契税缴款书”盖有“绩溪县人民政府财粮科”公章,主管人栏内盖有“方灶全印”。方灶全为邻村鱼龙山人,当时任绩溪县人民政府财粮科长。中证人是鱼龙山人方大成,时任尚村乡乡长。缴税时间1953年12月12日,金额为“32500元”。

四、村名出现多种写法。清《松岭周氏宗谱》载,绩溪周垚公二房18世文昱公“性恬静,爱松岭幽胜”从湖里迁入,名松岭。周必俊户文书中,清道光时文书称“桐木岭村”,咸丰时文书“分家阄书”中称“桐木村”,同治、光绪文书称“松木岭”。而共和国时,绩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周观洪卖与周观华房屋买卖”契书恢复了“松岭”村名。村名变化背后必有原因,这些都是研究村落历史的重要资料。

五、还有一些值得重视的其它历史信息。如文书中松木岭村的土地编号为“十五都殊字号”一直未变。文书中有“山云洞口”的叫法,现代人已不这样称呼。清嘉庆《绩溪县志舆地志》有“山云”名称记载 ,山云水,民间称云川水,经霞水村入宁国。山云之北为“借溪山”,现在已无此山名。

契约中有关货币表述有10种之多,包括法币洋、大洋、银洋、大钱、曹平纹银、纹银、典价钞、价银、罚钱、币,以及1953年的人民币(旧币)。

民国19年三月,因善会派丁贴钱,许云祺将屋边田一丘出典(卖)周观华。这是村中做庙会摊派费用的有关记载。这里的善会,应指民间祭祀地方神汪华的大年会。

(作者系绩溪县检察院副院长,安徽省徽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安师大历史与社会学院兼职教授)

制作:童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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