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环球网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郭媛丹】全国人大代表、无锡人民医院江苏省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今年两会的建议之一是加快我国的脑死亡立法,这已经是陈静瑜在履职期间第三次提出该建议。他认为,脑死亡立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符合中国现阶段科学与人文发展的必然。
陈静瑜是第十一至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早在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他就提出了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此后的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陈静瑜再度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建议。对此,陈静瑜对《环球时报》记者解释,国家对脑死亡立法的认识越来越清晰,也是在逐步推动的过程中,但进展和当前复杂形势无法匹配,所以再度提出这个建议。
国家卫计委在2017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2018年分别对陈静瑜的建议做出答复。陈静瑜对记者展示了这两份文件,其中2017年国家卫计委在答复中表示“2017年我委将根据近年来的临床实践及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流程。我国医学界已从技术层面明确了临床实施脑死亡判定的标准及流程,从临床技术上判定脑死亡不存在障碍。死亡时间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过立法将 ‘脑死亡’认定为死亡时间,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此外,文件中还表示,“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脑死亡立法,在民法修订中加入脑死亡内容的建议,我委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撑。”
2018年9月12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做出的答复表示,“我们认为,在法律中对死亡标准进行定义和表述,很有必要。我们赞成您的建议,不一定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可以采取二元死亡的标准,在现行法律中增加脑死亡和心死亡的规定,给死者家属一定选择权。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时予以认真考虑。”
在这份执着背后,陈静瑜有深层次的考量:首先,脑死亡立法是对公民人权的尊重,是保护公民尊严与利益的需要;其次是节约国家有限医疗资源的需要,“此外,世界上脑死亡立法很普及,而中国现在脑死亡没有立法,因此境外一些反华势力借此诋毁中国,尤其是对中国器官移植事业提出质疑,其借口是:既然没有脑死亡立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捐献器官。” 陈静瑜强调,“实际上虽然没有脑死亡立法,但我们医疗机构有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大家也是按照诊断标准在实施。因此,脑死亡立法并不需要单独立法,我们需要的是国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脑死亡就是死亡这一事实。”
陈静瑜认为,脑死亡立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符合中国现阶段科学与人文发展的必然,是中国从与国际接轨到引领世界潮流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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