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9月18日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第三条要求: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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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