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1日讯(记者 周纯)3月1日上午,在《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和部门领导就《条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后,如何开展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
永州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烨:《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条例》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改造)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改造)标准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条例》的出台既通过法律保障了新建农贸市场的用地需求,又为农贸市场的提质改造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提质改造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永州市推动乡村振兴、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保障民生的“菜篮子”工程。
《条例》实施后,我们将立足市场规划和建设改造标准,积极推进农贸市场摊位建设和提质改造工作。
一是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规划布点工作。
二是根据《湖南省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和《湖南省农贸市场改造规范》,结合永州市实际,完善永州市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标准。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快农贸市场摊位建设和提质改造工作。“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完成8000个农贸市场摊位建设改造任务。通过“摊位”建设和提质改造,永州市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将大为改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记者:请问《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市在食品安全方面采取哪些工作举措,来确保食品安全。
永州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彭威:农贸市场监管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以《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持续强力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提质行动。按照《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提质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提质行动,做到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标准不降、力度不减。
二是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中心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农贸市场监管提质工作的调度和指导,将农贸市场监管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强化市场开办者及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一批农贸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果。
记者:从刚才发布词了解到,《条例》对农贸市场的交易环境有明确规定和要求,请问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做了哪些规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永州市城管执法局二级调研员张造明:《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有关条款就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落实好市场环境卫生主体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三条对农贸市场开办者权责有3款规定:
一是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农贸市场整洁有序,定期对市场摊位进行清洗和消毒;
二是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三是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条例》第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义务有2款规定:
一是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得有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擅自流动经营等行为;
二是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城管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宣传。结合法治宣传日、文明创建等活动,多形式、全方位向广大消费者、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宣传好《条例》的有关规定,力求让广大市民、责任主体知法、守法,自觉养成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好习惯;
二是加强巡查劝导。压实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监管职责,督导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大(中)队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劝导制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是严格开展执法。认真落实好《条例》赋予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依法严格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切实维护好城市农贸市场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
记者:据了解,市民对在农贸市场禁止活禽交易及宰杀非常关注,请问为什么要在市城市建成区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区农贸市场禁止活禽交易及宰杀,实行生鲜白条禽肉上市?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宏华:一是法律有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二是动物防疫有需要。实行活禽集中交易屠宰能减少人禽接触机会、有效防止禽流感等疫病传播、强化疫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是人民群众有期盼。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脏乱差,百姓购物体验不佳和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取缔农贸市场内活禽交易,能有效改善社区卫生状况,提高居民购物舒适度,另外,实行禽肉产品市场准入制,更能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禽肉。
因此,《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市城市建成区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区农贸市场禁止活禽交易及宰杀,实行生鲜白条禽肉上市,既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实际需求。
记者:据了解,市民对在农贸市场内能否进行公平交易很关注,请问《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在计量、价格行为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永州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彭威:《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且方便消费者使用的电子公平秤;场内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电子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场内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故意违规使用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摊位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自产农产品销售者除外),诚信经营,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商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或垄断市场价格。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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