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咨询我,公司买了电脑,但是却没有开发票,应该怎么入账?

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无发票当由真实支出的情形,很多会计碰到这个情形第一个想到的问题是:

没有发票,我怎么入账呀?

这个思维逻辑,其实是搞混了会计和税务的要求。也就是不少人做账做着做着,都忘记了做账依据的是什么了,所以才会首先就冒出这个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个问题来进行回答。

一、会计入账,一定要发票吗?

账务是企业经济业务的反映,发票是佐证企业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之一,注意是之一,并不是唯一。

所以,只要能有其他凭据证明业务是企业经营上真实发生的,比如签收单,送货单,价目表,转账记录等,那么会计上就按照正常的情况入账即可。

所以,这个情形,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会计如何入账,真正的问题,是税法上对于无票支出是不是认可的问题。

二、税法上,支出一定要发票吗?

营改增之后,绝大部分经营业务都是要开具发票的。

在增值税方面,除了一些特别的票据,比如火车票、过路过桥费等,可以凭特定单据计算进项税抵扣外,其他的业务,均是需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没有发票,在增值税上是得不到抵扣的。

那么所得税上面呢?

在2018年第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布之前,不少人认为,在所得税上,只要有其他凭据证明业务真实、为公司经营发生的,那么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不一定需要发票。

依据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说明需要以发票作为依据。

但是,在2018年第28号文,明确了大部分情形下,所得税税前支出,必须以发票作为依据,没有发票就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然,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国税总局发布一个文件的效力,并不能对抗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因为后者是法律法规,效力更大。

但是实务中,执法的是税务机关,他们肯定是依据国税总局的文件来具体执行的,所以对于这个法律界的争议,我们也不用花太多时间去讨论,还是按照实务中税务机关的要求做。

前面也说到了,是大部分情形下没有发票就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有一部分情形,是可以没有发票,也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哪些情形呢?以下4种情形,无需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1.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从他们处采购或获得服务,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这里注意,收款凭证要注明收款单位的名称(如果是个人,那就是姓名和身份证号)、收款项目、收款金额等。

这里有一个细节,从事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怎么界定?标准是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这里,按此的话是不超过500元/次。

2.如果与对方发生的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可以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这个支出,本就不是增值税缴税范围,所以也就无需开票。

举个常见例子,你们公司送货给B公司,因为送货的人没按B公司规定戴口罩被罚款2000元,这个罚款,B公司不用开发票给你们公司,只需要开收款凭据及处罚通知给你们公司,你们公司凭这些内部凭证入账,即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这个情形下的罚款并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注意,不代表任何罚款都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有的罚款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的)

3.企业在补开和换开发票时,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认定为为非正常户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发票的,那么可以凭以下材料,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4.企业跟其他企业、个人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采用分摊方式的,可以用分割单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常见的就是租房的电费,电力局开票给房东,房东不开票给租户,而是用分割单来收费,租户凭分割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在所得税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增值税上,可是不会承认分割单的,对应的进项税是没法抵扣的,所以这种情况,最好还是让房东开发票结算,我前面也有文章专门对此有分析,可以去详细查看共用水电表,是选择开发票还是开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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