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我们发现在一此关于个案的评论中,提到了一些质疑的观点。因为从各种角度来说,法律上的结果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也没有让各方都觉得比较满意。总有一些不如意,或失望。对于这些不如意或失望,人们归结于很多原因。其实,有的时候这只是法律本身的性质而已。

一、正义并没有客观标准,所以现实中也无法再现完美的正义

正义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可是每一个人心中的正义却又不相同。有的时候,不同的人群在对待相同的问题上,所持的正义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正义没有能让每一个人都接受的客观标准。这种情况下,当然无法在现实中,将存在于人们理念中的正义完全再现。最多也是再现人们正义理念中的共性部分。

这种共性部分的实现,还需要对人们因为理念差异而形成的观点冲突进行必要的妥协回避。所以,我们现实中看到的法律的结果,往往是妥协后的产物。它不是我们心中的绝对正义,只是相对来说大众较为普遍观念的正义。这就使得其在我们的眼中总有一些不完美、不如意、失望的地方。

可也正是因为这种保守性,让法律的结果更接近于绝对正义的标准。因为它剔除了个体偏见之下对正义的扭曲变型,是一个普遍接受的正义标准。


二、越接近正义,对于法律的要求越高,也越可能产生专断

社会事物是复杂的。法律适用于社会具体事实,并寻求法律上的结论,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保障法律适用的正义性,需要精密的法律体系和较强的司法能力。

越是精密的法律,对于司法能力要求就越高。而法律适用的要求不断提高,也让法律适用具备更强的专业性。除了专业人士以外,越来越多的人将不再具备相应的法律能力。

专业性的要求,虽然会增加法律运转的效率,还会增强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不过,任何人都不是完美的。所谓的专业人士也是一样,长年固守于一定领域,会让专业人士开成专业的逻辑思维方式。这会推进专业工作的开展,也会形成相对于普通人的思维死角。

思维越是封闭,越是可能出现与社会的脱节,形成专断。一些专业意见看起来具备充分的依据,却不符合基本常识,主要原因也就是如此。

三、法律追求正义,也需要对现实进行妥协,这不是法律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

人们往往对法律寄予绝对希望,认为法律是绝对公正、绝对正义的。现实情况却并不是这样。法律从来就不是一个绝对正义理念下的产物。

法律追求正义,可是法律的产生、执行,均需要社会力量予以保证。在人类历史当中,不论是奴隶制时代的法律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利,还是封建时代强调统治者的绝对统治权力,宗教时代对宗教人士特权的规定,这些都称不上正义。可是,这些内容仍然出现于法律当中。

法律追求正义,但法律本身不能实现正义。需要借助于特定的社会力量来实现。于是就会产生法律与这些特定社会力量的妥协。法律会体现特定社会力量的利益,同时特定社会力量也会保障法律在其他方面实现正义的价值。

这种妥协是法律的无奈,也是法律的智慧。历经人类历史,这些在法律上体现自己特定利益的力量在不断改变,特权内容却已经基本被清除在法律之外。法律的妥协,换来了自己的发展,让自己不断向正义的方向接近。

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完美的正义。可是正义本身的存在,却是不容质疑的。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坚信存在的。在追寻正义的过程,即是对正义的实现过程,也是我们不断修正正义理念的过程。在不同的时代,通过不同的案件,我们也在不断对正义的观念进行更新。这种更新,丰富了正义理念的内容,也让我们这个社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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