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为提高销量,网店多次购买刷单服务;为吸引顾客,商家在外包装上夸大食品营养成分;未办理营业执照,两人合伙在网上销售假冒耐克鞋……
在为期近4个月的网络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2021网剑行动”中,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电信、海关和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全省“2021网剑行动”典型案例共9起,涉及成都市、泸州市、剑阁县、宣汉县、万源市、乐至县、巴中市等地,案涉虚假广告、刷单炒信、无照经营等领域。
案例1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售货虚假广告案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运营“罗某某”直播账号,为“52度某生肖纪念酒”提供了时长约3分钟的直播营销服务,主播通过样品展示、口头宣传等方式宣传推销“52度某生肖纪念酒”。主播在口头宣传中使用了“这个生肖品是有收藏价值的,生肖的那个茅什么、生肖的五什么都马上升值”的语言内容,误导消费者对当事人推销的商品产生升值的期望,从而购买该商品。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2
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电商网店销售猕猴桃,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该公司通过委托专业刷单网站购买了30单刷单,即在店铺购买了30单猕猴桃,实际发货为该专门刷单网站邮寄的一些小礼品,而非猕猴桃。后该公司又以法定代表人L某的电商账号下单刷单了490单,而该490单订单并未实际发货。该公司在猕猴桃产品页面的用户评价均为L某及其朋友所作评价,具体内容有“口感好,发货快,服务好”等内容。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蒲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3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刷单炒信案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在两大知名电商平台经营网店,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雇佣“刷手”采取“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网店销量大、好评多的假象。其与雇佣者达成协议,每月支付一定固定佣金,当网店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后,还会额外增加薪资。实际操作中,“刷手”在该公司的网店下单,将货款转入该公司账号,该公司则针对相应的订单号虚拟发货(实际不发货),“刷手”在网上虚拟确认收货。整个网络交易流程完毕后,该公司将转入的货款和约定的佣金一起支付给对应的“刷手”。通过刷单,该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形成的营业额数据为12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4
泸州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公众号发布违规信息案
泸州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某装饰|五一感恩大回馈最后三天,错过只有等明年!!!”的图文组合信息。在其“五一钜惠定金礼”下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某装饰所有”。同时,宣称“某装饰二十五年底蕴,拥有最完美的设计师团队,最优秀的施工团队,最全面的售后服务。某装饰你值得拥有,期待为你服务!!!”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5
剑阁县某美容美体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广告案
剑阁县某美容美体店销售的酵素系列食品并非药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其多次通过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宣称销售的酵素系列食品具有净化血液、排毒、提高免疫力、减肥、调理肠道、排宿便、消除内脂等内容。该美容美体店的行为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6
宣汉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宣汉县某食品厂生产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五香优质牛肉干60克”、“五香牛肉干60克”、“香辣牛肉条80克”等食品,其外包装上所标示的“四川省宣汉县某食品厂”与该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宣汉县某食品厂”不一致。同时,上述食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内标示“蛋白质34.8g,脂肪9.0g、碳水化合物1.6g”,按照国标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能量折算系数相加:(1.6+34.8)*17+9*37=951.8,即能量为951.8,与上述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内标示的“能量2151kj”差距甚大,远超规定的120%合理误差范围。该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7
孙某、陈某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三无产品案
万源市孙某、陈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从莆田市某鞋业以35470元价格(整体计价,未标明单双鞋子进购价格)购进鞋子100双,其中61双标识为NIKE。孙某、陈某在短视频平台开展宣传,称其销售的NIKE鞋子为耐克正品。经鉴定,其销售的标识NIKE鞋子为假冒耐克注册商标产品,已售出15双。其余商品均为三无产品。孙某、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8
乐至县某药房未备案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案
乐至县某药房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并未事先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仍未进行备案且继续在网络平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该药房的行为构成了未备案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违法行为,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9
四川某文化传媒公司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四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巴中市恩阳区开设美食节,并通过其公众号对外发布宣传文章。宣传文章图片内容为该公司自行设计,使用的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与现场布置打造情况不一致,宣传文章存在虚假内容。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